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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瑞克林
尤瑞克林

尤瑞克林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尤瑞克林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2064

生产企业: 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轻-中度急性血栓性脑梗死。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尤瑞克林
尤瑞克林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人尿激肽原酶,系从新鲜人尿中提取精制的一种由238个氨基酸组成的糖蛋白。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2064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轻-中度急性血栓性脑梗死。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注射用尤瑞克林: 应在起病48小时内开始用药,每次0.15PNA单位,溶于50ml或100ml氯化钠注射液中,静脉滴注30分钟,每日1次,3周为一疗程。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脑出血及其他出血性疾病的急性期。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适用于轻-中度急性血栓性脑梗死。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共有645例患者进入尤瑞克林治疗急性脑梗死的Ⅱ、Ⅲ期临床试验,其中试验组(尤瑞克林组)462例。试验组出现4例严重不良事件,其中2例死亡(1例为75岁右侧小脑半球梗死伴基底节部腔隙兴梗死,判定死亡原因为小脑梗死并发脑疝;1例为70岁右侧额顶颞部梗死,判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判断与研究药物无关。另2例在第一次注射试验药时(均是用药开始10分钟内),引起血压突然下降伴意识障碍,立即停药并给予升压药后,血压很快恢复,无不良后果,判定与用药有关。Ⅲ期临床试验中共发生重要不良事件9例,其中4例出现梗死灶内发生出血,难以确定是否与药物有关;2例并发心绞痛,1例并发上消化道出血;2例出现症状较重的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胸闷、心慌等。 1、对照组:在Ⅱa期临床试验中死亡1例,在Ⅲ期临床试验中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 2、对资料进行分析,试验中与药物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不良反应主要为呕吐、颜面潮红和脸部发热感、头疼、腹泻、结膜充血、心慌胸闷、注射部位红痒等症状(见表1),一般都较轻,不需要特殊处理。 3、有个别病例可能对尤瑞克林反应特别敏感,发生血压急剧下降(参见注意事项)。 (1)心血管系统:皮肤潮红、血压下降、结膜充血、胸闷、伴发心绞痛。 (2)神经系统:头痛、出汗、头晕、乏力。 (3)消化道:恶心、呕吐。 (4)上消化道:出血。 (5)全身:发热。 (6)注射局部:注射部位红、痒、痛。 (7)其他:剧烈咳嗽、皮疹。其中,伴发心绞痛、心悸、头晕、乏力、发热、剧烈咳嗽属个别情况,是否与本品有关尚待进一步研究。

注意事项

1、有药物过敏史或者过敏体质者慎用。 2、有个别病例可能对尤瑞克林反应特别敏感,发生血压急剧下降。故在应用本品时需密切观察血压,药物滴注速度不能过快,特别在开始注射的15分钟内应缓慢,整个滴注应控制在30分钟左右滴完。如果病人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血压明显下降,应立即停止给予本品,进行升压处理。 3、本品与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类(如卡托普利、赖诺普利等)药物存在协同降压作用,应禁止联合使用。 4、使用时需注意,本品溶解后应立即使用。 5、尚无尤瑞克林与溶栓药物联合用药的研究资料。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 7、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8、老年用药:参照【用法用量】。 9、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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