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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溴铵
格隆溴铵

格隆溴铵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格隆溴铵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3379

生产企业: 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本品用于胃肠痉挛,胃溃疡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炎、胃液分泌过多等。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格隆溴铵
格隆溴铵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格隆溴铵。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73379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1、本品用于胃肠痉挛,胃溃疡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炎、胃液分泌过多等。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1、治疗COPD经口吸入,一次1粒吸入胶囊剂,1次/日。 2、治疗胃肠疾病一次1-2mg,3-4次/日,饭后及睡前服。维持量为一次1mg,2次/日。单次极量4mg,每天极量12mg。 3、麻醉前给药肌内注射0.2-0.4mg,或静脉注射0.2-0.4mg。 4、术前用药为了抵消手术期间腹膜的牵引起的血管迷走反射引起的心律失常(如心动过缓)可静脉注射0.1mg本品。 5、治疗多汗症用本品0.1%溶液行离子导入法,一次治疗12min,可根据年龄、体重增减治疗时长。一次只能治疗一个部位,每天治疗不能超过2个部位,间隔时间至少为7天。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1、对本品及其他抗胆碱能药物过敏者禁用。 2、幽门梗阻、青光眼、前列腺肥大、重症肌无力麻痹性肠梗阻或肠弛缓、反流性食管炎、溃疡性结肠炎或中毒性巨结肠症、急性出血导致的心血管状态不稳定、梗阻性尿路病变禁用。 3、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充血性心力衰竭、冠心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回肠造口术或结肠造瘘术、心动过速、肝、肾疾病患者慎用。 4、妊娠期妇女只有明确需要时才可使用。 5、本品可导致乳汁分泌减少,哺乳期妇女慎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1、本品用于胃肠痉挛,胃溃疡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炎、胃液分泌过多等。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1、心血管系统:可引起心律失常。 2、中枢神经系统:可引起头痛、头晕、嗜睡、失眠、精神错乱。由于本品不能通过血脑屏障,故由其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比其他抗胆碱能药轻。 3、内分泌或代谢系统:可能引起泌乳的减少。 4、消化系统:可导致胃食管反流、口干(口苦)、味觉丧失。 5、泌尿生殖系统:可能引起勃起功能障碍。 6、眼:大剂量会引起瞳孔放大,但还未发现本品常用剂量肌内注射或静脉注射会引起散瞳。此外,本品还可能引起睫状肌麻痹。 7、皮肤:本品可引起出汗减少,在环境温度高时可能导致发热和热衰竭。此外本品还可引起荨麻疹。 8、骨骼或肌肉:本品可引起神经肌肉阻滞并导致肌无力或瘫痪。 9、其他:本品可引起过敏反应。

注意事项

1、注意监测胃内容物量和pH2、用药过程中应监测心电图以预防心律失常的发生。 3、观察胃肠疼痛或其他消化性溃疡症状的缓解。 4、观察唾液、气管、支气管及咽部的分泌减少的情况。 5、警惕过敏反应的出现。 6、用药期间应避免驾驶或从事具有潜在危险的工作。 7、本品不能与碱性药物混合。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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