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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甲氧明
盐酸甲氧明

盐酸甲氧明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盐酸甲氧明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13478

生产企业: 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本品用于治疗在全身体麻醉时发生的低血压,并可防止心率失常的出现;也可用于椎管内阻滞所诱发的低血压,但有减低排血量之可能。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盐酸甲氧明
盐酸甲氧明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甲氧明。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13478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1、本品用于治疗在全身体麻醉时发生的低血压,并可防止心率失常的出现;也可用于椎管内阻滞所诱发的低血压,但有减低排血量之可能。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盐酸甲氧明注射液: 1、成人常用量: (1)升压,肌肉注射,轻度低血压时给5-10mg,一般可用10-15mg,椎管内阻滞的上界较低时常用10mg,较高时候用15-20mg;静注用3-5mg缓慢注射。 (2)抗心率失常,10mg静脉缓缓注入。 2、极量:肌肉注射一次量不超过20mg,一日不超过60mg。静脉注射一次量不超过10mg。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及严重高血压,青光眼病患者禁用,近两周内曾用过单胺氧化酶抑制剂者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1、本品用于治疗在全身体麻醉时发生的低血压,并可防止心率失常的出现;也可用于椎管内阻滞所诱发的低血压,但有减低排血量之可能。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大剂量时有头痛,高血压,心动过缓等,症状显著时可用α受体阻滞(如酚妥拉明)降压,阿托品可纠正心动过缓。异常出汗,尿急感为罕见

注意事项

1、交叉过敏反应,对其他拟交感胺类药不能耐受者对本品可能也不耐受。 2、下列情况应慎用: (1)酸中毒或缺氧时本品的疗效可能减弱,故需先予纠正。 (2)在严重动脉粥样硬化患者可减少排血量,对冠心病不利。 (3)心脏病患者的外周血管阻力增加,后负荷增加,可以引起或加重心力衰竭。 (4)促使严重高血压患者血压更高。 (5)甲状腺机能亢进时,可加重循环负担。 (6)嗜铬细胞瘤患者可顿时出现高血压危象。 (7)过量时可诱发外周血管或肠系膜血管血栓形成,组织缺血导致梗塞范围扩大。 3、给药期间应经常测血压,使血压保持略低于正常水平;原来血压正常者,收缩压保持于10.7-13.3kPa,原来有高血压者,收缩压保持低于原来的收缩压4.00-5.33kPa。可能时监测心率和心电图。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时本品作用在人体研究尚不充分,但在动物试验中应用了相当于临床用量,即可引起子宫血流量减少,胎仔心率减慢,胎仔缺氧、二氧化碳蓄积过多与代谢性酸中毒。本品是否排入乳汁未定,因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5、儿童用药:本品在小儿应用未经充分研究。 6、老年用药:因可使心排血量减少,老年人应慎用。 7、药物过量:有时出现心输出量减少,血压显著上升,脑出血,头痛,肺心肿,敏感度高的患者应注意。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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