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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内酯
螺内酯

螺内酯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螺内酯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7264

生产企业: 浙江神洲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水肿性疾病、高血压、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低钾血症的预防。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螺内酯
螺内酯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螺内酯。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浙江神洲药业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7264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水肿性疾病、高血压、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低钾血症的预防。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1、成人: (1)治疗水肿性疾病,一日40-120mg,分2-4次服用,至少连服5日。以后酌情调整剂量。 (2)治疗高血压,开始一日40-80mg,分次服用,至少2周,以后酌情调整剂量,不宜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合用,以免增加发生高钾血症的机会。 (3)治疗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手术前患者一日用量100-400mg,分2-4次服用。不宜手术的患者,则选用较小剂量维持。 (4)诊断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长期试验,每日400mg,分2-4次,连续3-4周。短期试验,每日400mg,分2-4次服用,连续4日。老年人对本药较敏感,开始用量宜偏小。 2、小儿: 治疗水肿性疾病,开始每日按体重1-3mg/kg或按体表面积30-90mg/m2,单次或分2-4次服用,连服5日后酌情调整剂量。最大剂量为一日3-9mg/kg或90-270mg/m2。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高钾血症患者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用于水肿性疾病、高血压、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低钾血症的预防。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1、常见的有: (1)高钾血症:最为常见,尤其是单独用药、进食高钾饮食、与钾剂或含钾药物如青霉素钾等以及存在肾功能损害、少尿、无尿时;即使与噻嗪类利尿药合用,高钾血症的发生率仍可达8.6%-26%,且常以心律失常为首发表现,故用药期间必须密切随访血钾和心电图。 (2)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胃痉挛和腹泻;尚有报道可致消化性溃疡。 2、少见的有: (1)低钠血症:单独应用时少见,与其他利尿药合用时发生率增高。 (2)抗雄激素样作用或对其他内分泌系统的影响:长期服用本药在男性可致男性乳房发育、阳萎、性功能低下,在女性可致乳房胀痛、声音变粗、毛发增多、月经失调、性功能下降。 (3)中枢神经系统表现:长期或大剂量服用本药可发生行走不协调、头痛等。 3、罕见的有: (1)过敏反应:出现皮疹甚至呼吸困难。 (2)暂时性血浆肌酐、尿素氮升高,主要与过度利尿、有效血容量不足、引起肾小球滤过率下降有关。 (3)轻度高氯性酸中毒。 (4)肿瘤:有报道5例患者长期服用本药和氢氯噻嗪发生乳腺癌。

注意事项

1、运动员慎用。 2、下列情况慎用:无尿,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因本药引起电解质素乱可诱发肝昏迷,低钠血症,酸中毒,一方面酸中毒可加重促发本药所致的高钾血症,另一方面本药可加重中毒,乳房增大或月经失调者。 3、给药应个体化,从最小有效剂量开始使用,以减少电解质紊乱等副作用的发生。如每日服药一次,应于早晨服药,以免夜间排尿次数增多。 4、用药前应了解患者血钾浓度,但在某些情况血钾浓度并不能代表机体内总钾量,如酸中毒时钾从细胞内转移至细胞外而易出现高钾血症,酸中毒纠正后血钾即可下降。 5、本药起作用较慢,而维持时间较长,故首日剂量可增加至常规剂量的2-3倍,以后酌情调整剂量。与其他利尿药合用时,可先于其他利尿药2-3日服用。在已应用其他利尿药再加用本药时,其他利尿药剂量在最初2-3日可减量50%,以后酌情调整剂量。在停药时,本药应先于其他利尿药2-3日停药。 6、用药期间如出现高钾血症,应立即停药。 7、应于进食时或餐后服药,以减少胃肠道反应,并可能提高本药的生物利用度。 8、对诊断的干扰: (1)使荧光法测定血浆皮质醇浓度升高,故取血前4-7日应停用本药或改用其他测定方法。 (2)使下列测定值升高,血浆肌酐和尿素氮(尤其是原有肾功能损害时)血浆肾素、血清镁,钾尿钙排泄可能增多,而尿钠排泄减少。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药可通过胎盘,但对胎儿的影响尚不清楚。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用药,且用药时间应尽量短。 10、儿童用药:见“用法用量”。 11、老年用药:老年人用药较易发生高钾血症和利尿过度。 12、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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