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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唑西林钠
氯唑西林钠

氯唑西林钠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氯唑西林钠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4564

生产企业: 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仅适用于治疗产青霉素酶葡萄球菌感染,包括败血症、心内膜炎、肺炎和皮肤、软组织感染等。也可用于化脓性链球菌或肺炎球菌与耐青霉素葡萄球菌所致的混合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氯唑西林钠
氯唑西林钠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氯唑西林钠。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4564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仅适用于治疗产青霉素酶葡萄球菌感染,包括败血症、心内膜炎、肺炎和皮肤、软组织感染等。也可用于化脓性链球菌或肺炎球菌与耐青霉素葡萄球菌所致的混合感染。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1、注射剂: (1)肌肉注射:成人每日2g,分4次,小儿每日按体重25-50mg/kg,分4次。肌肉注射时可加0.5%利多卡因减少局部疼痛。 (2)静脉滴注:成人一日4-6g,分2-4次;小儿一日按体重50-10mg/kg,分2-4次。 (3)新生儿体重低于2kg者,日龄1-14天时每12小时按体重予25ng/kg,日龄15-30天时每8小时按体重予25mg/kg;体重超过2kg者,日龄1-14天时每8小时按体重予25mg/kg,日龄15-30天时每6小时按体重予25mg/kg。轻、中度肾功能减退患者不需调整剂量,严重肾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应用大剂量,以防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发生。 2、片剂、颗粒剂:口服,成人一次0.5g,一日4次。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者或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患者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仅适用于治疗产青霉素酶葡萄球菌感染,包括败血症、心内膜炎、肺炎和皮肤、软组织感染等。也可用于化脓性链球菌或肺炎球菌与耐青霉素葡萄球菌所致的混合感染。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1、过敏反应:以荨麻疹等各类皮疹为多见,白细胞减少、间质性肾炎、哮喘发作等和血清病型反应也可发生,严重者如过敏性休克偶见: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保持气道畅通、吸氧并予以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措施。 2、静脉注射本品偶可产生恶心、呕吐和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 3、大剂量注射本品可引起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 4、有报道婴儿使用大剂量本品后出现血尿、蛋白尿和尿毒症。 5、个别病例发生粒细胞缺乏症或淤胆型黄疸。

注意事项

1、应用本品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 2、对一种青霉素过敏患者可能对其他青霉素类药物或青霉胺过敏。 3、有哮喘、湿疹、枯草热、荨麻疹等过敏性疾病患者应慎用本品。 4、本品降低患者胆红素与血清蛋白结合能力,新生儿尤其是有黄疸者慎用本品。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目前缺乏本品对孕妇影响的充分研究,所以孕妇应仅在确有必要时使用本品。本品有少量在乳汁中分泌,因此哺乳期妇女时应用本品时宜暂停哺乳。 6、儿童用药:新生儿尤其早产儿应慎用。 7、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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