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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米龙
氟米龙

氟米龙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氟米龙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3065

生产企业: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对皮质激素敏感的睑结膜、球结膜、角膜、眼前段组织炎症,PK、PRK术后的抗炎治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氟米龙
氟米龙
地高辛片
地高辛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米龙。

每片含地高辛0.25mg。化学名:3β-[[O-2,6-二脱氧-β-D-核-己吡喃糖基-(1→4)-O-2 分子式:C41H64O14 分子量:780.95

生产企业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73065

国药准字H3102067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对皮质激素敏感的睑结膜、球结膜、角膜、眼前段组织炎症,PK、PRK术后的抗炎治疗。

1.用于高血压、瓣膜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急性和慢性心功能不全。尤其适用于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颤动的心功能不全;对于肺源性心脏病、心肌严重缺血、活动性心肌炎及心外因素如严重贫血、甲状腺功能低下及维生素B1缺乏症的心功能不全疗效差;2.用于控制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颤动、心房扑动患者的心室率及室上性心动过速。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氟米龙滴眼液: 1、本品仅供眼局部用药。使用前摇匀。 2、滴入结膜囊内,每次1-2滴,一日2-4次。在治疗开始的24-48小时内,可酌情增加至每4小时给药1次。治疗时不宜过早停药。 3、如用药2天后症状体征均未改善,应对患者重新评价。 4、本品可根据病情减量使用,但不宜过早停止治疗。长期使用情况下,应注意逐步减量停药。

1.成人常用量,口服: 常用0.125~0.5mg(即1/2片~2片),每日一次,7天可达稳态血药浓度;若达快速负荷量,可每6~8小时给药0.25mg(1片),总剂量0.75~1.25mg/日(每日3片~5片):维持量,每日一次0.125~0.5mg(每日1次,每次1/2片~2片)。 2.小儿常用量,口服: 本品总量,早产儿0.02~0.03mg/kg;1月以下新生儿,0.03~0.04mg/kg:1月~2岁,0.05~0.06mg/kg;2~5岁,0.03~0.04mg/kg;5~10岁,0.02~0.035mg/kg;10岁或10岁以上,照成人常用量:本品总量分3次或每6~8小时给予。维持量为总量的1/5~1/3,分2次,每12小时1次或每日1次。在小婴幼儿(尤其早产儿)需仔细滴定剂量和密切监测血药浓度和心电图。近年通过研究证明,地高辛逐日给予一定剂量,经6~7天能在体内达到稳定的浓度而发挥全效作用,因此,病情不急而又易中毒着者,可逐日按5.5g/kg给药,也能获得满意的治疗效果,并能减少中毒发生率。

副作用

1、禁用于活动性病毒性角膜和结膜疾病。包括上皮型单纯疱疹性角膜炎(树枝状角膜炎)、牛痘、水痘、眼部的分支杆菌和未经处理的细菌感染,以及眼组织的真菌感染。 2、已知对本品成分过敏或可疑过敏,以及对其他皮质类固醇药物过敏者应禁用本品。

1.常见的不良反应包括:促心律失常作用﹑胃纳不佳或恶心﹑呕吐(刺激延髓中枢)﹑下腹痛﹑异常的无力﹑软弱。 2.少见的反应包括:视力模糊或色视,如黄视﹑绿视﹑腹泻﹑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如精神抑郁或错乱。 3.罕见的反应包括:嗜睡﹑头痛及皮疹﹑寻麻疹(过敏反应)。 4.在洋地黄的中毒表现中,促心律失常最重要,最常见者为室性早搏,约占促心律失常不良反应的23%。其次为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或加速性交界性心动过速,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伴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心室颤动等。儿童中心律失常比其他反应多见,但室性心律失常比成人少见。新生儿可有P-R间期延长。

禁忌

成分

本品用于对皮质激素敏感的睑结膜、球结膜、角膜、眼前段组织炎症,PK、PRK术后的抗炎治疗。

1.用于高血压、瓣膜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急性和慢性心功能不全。尤其适用于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颤动的心功能不全;对于肺源性心脏病、心肌严重缺血、活动性心肌炎及心外因素如严重贫血、甲状腺功能低下及维生素B1缺乏症的心功能不全疗效差;2.用于控制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颤动、心房扑动患者的心室率及室上性心动过速。

药理作用

该药可能引起眼压升高,甚至青光眼,可致视神经损害,后囊膜下白内障、继发性眼部感染、眼球穿孔及延缓伤口愈合。 1、免疫系统异常:过敏(尚不明确发生率)。 2、胃肠道异常:味觉障碍(尚不明确发生率)。 3、眼部异常: (1)尚不明确发生率:眼部刺激、结膜/眼部充血、眼痛、视觉障碍、异物感、眼睑水肿、视物模糊、眼分泌物、眼部瘙痒、流泪增加、眼水肿/眼肿胀、瞳孔散大、白内障(包括唇囊膜下白内障)、溃疡性角膜炎、眼部感染(包括细菌、真菌、以及病毒类感染)、视野缺损、点状角膜炎。 (2)罕见:视神经损害、伤口延迟愈合。 4、检查发现异常:眼压升高(常见)。 5、皮肤和皮下组织异常:皮疹(尚不明确发生率)。

注意事项

1、如果患者使用本品后,炎症或疼痛持续存在超过48小时,或者加重,建议立即停药就医。 2、本品包装完好时为无菌,为防止污染,应注意避免滴头接触眼睑或任何物体表面。多人共用一瓶可能会传播感染,不使用时应将药瓶拧紧。 3、同时使用其它眼科产品时,应在滴用本品之前5分钟使用。 4、本品中的保存剂苯扎氯铵可能引起眼刺激感,并使软性隐形眼镜脱色。必须避免本品与软性隐形眼镜接触,在滴入本品前需摘除隐形眼镜,滴入后至少等待15分钟后再重新配戴隐形眼镜。 5、本品对驾车和操作机器的能力无影响,但滴眼后同使用其他溶眼液一样会引起短智的视物模糊。如出现此状况,患者应在视力恢复清晰后再驾车或操作机器。 6、开瓶28天后即弃。 7、使用本品20ml以上的首次处方或再次处方,必须由医师经过裂隙灯生物显微镜等放大设备、并在可能时经荧光素染色检查后才可作出该处方,如果用药已达2天,患者症状和体征均未改善,则必须对患者进行重新评价。 8、由于长期使用局部皮质类固醇药物时特别容易同时发生真菌性感染,因此曾经用过或正在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的患者,如有持续存在的角膜溃疡,就必须考虑到真菌性感染。凡有条件者必须进行真菌培养。 9、警告: (1)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可能引起眼压升高从而诱发青光眼、不常见的视神经损害、视力和视野损害、后囊膜下白内障形成、伤口愈合延迟。长期使用可能抑制宿主免疫反应,因而增加继发眼部感染的危险性,青光眼患者应该谨慎使用类固醇,并且密切监测眼压。 (2)已知各种眼病及长期使用局部皮质类固醇药,均有造成结膜及巩膜变薄的可能。当角膜及巩膜组织已经变薄时,如果使用局部皮质类固醇药物,有可能导致穿孔。 (3)类固醇药物的使用可能使眼部急性化性感染的病情被掩盖或致使病情恶化。 (4)含皮质类固醇的滴眼液,如果使用超过一周,必须在眼科医生的严密监测及定期的眼压测量下进行。对于本品而言,连续使用超过10天,必须定期监测患者的眼压;即使患者为儿童或不愿合作者,亦须定期监测。 (5)白内障术后使用类固醇药物,可能延缓伤口愈合,并增加水泡形成的风险。 (6)多种眼部病毒性感染(包括单纯性疱疹)在眼部使用类固醇药物时,有可能延长病程,并使感染加剧。

1.不宜与酸﹑碱类配伍。 2.慎用: 低钾血症;不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高钙血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缺血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心肌炎;肾功能损害。 3.用药期间应注意随访检查: 血压﹑心率及心律;心电图;心功能监测;电解质尤其钾﹑钙﹑镁;肾功能;疑有洋地黄中毒时,应作地高辛血药浓度测定。过量时,由于蓄积性小,-般于停药后1~2天中毒表现可以消退。 4.应用时注意监测地高辛血药浓度。 5.应用本品剂量应个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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