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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盐酸丙帕他莫
注射用盐酸丙帕他莫

注射用盐酸丙帕他莫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注射用盐酸丙帕他莫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754

生产企业: 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在临床急需静脉给药治疗疼痛或高度发热时,其他给药方式不适合的情况下,用于中度疼痛的短期治疗,尤其是外科手术后疼痛。也可用于发热的短期治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注射用盐酸丙帕他莫
注射用盐酸丙帕他莫
利福喷丁胶囊
利福喷丁胶囊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丙帕他莫。

本品主要成分为利福喷丁。

生产企业

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明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5754

国药准字H10840004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在临床急需静脉给药治疗疼痛或高度发热时,其他给药方式不适合的情况下,用于中度疼痛的短期治疗,尤其是外科手术后疼痛。也可用于发热的短期治疗。

1.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结核病的初治与复治,但不宜用于结核性脑膜炎的治疗。2.适合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的短程化疗。3.亦可用于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4.与其他抗麻风药联合用于麻风治疗可能有效。

用法用量

1、成人及15岁以上儿童:静注或滴注,1-2g/次,2-4g/日,给药间隔最少不得短于4小时,日剂量不超过8g。对于体质虚弱的成人每次给药剂量为1g。 2、本品临用前先用适量0.9%氯化钠注射液(或所附专用溶媒枸橼酸钠溶液)完全溶解。将1g的丙帕他莫用50ml或2g用100ml的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使用(终浓度为20mg/ml),在15分钟内输注完毕。

口服,抗结核。成人一次0.6g(体重<55Kg者应酌减),一日1次,空腹时(餐前1小时)用水送服;一周服药1~2次。需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应用,肺结核初始患者其疗程一般为6~9个月。

副作用

对本品及其成分、对乙酰氨基酚过敏的患者;严重肝功能损伤患者;肌酐清除率小于30毫升/分钟的患者;小于3个月的婴儿。

本品不良反应比利福平轻微,少数病例可出现白细胞、血小板减少;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皮疹、头昏、失眠等。胃肠道反应较少。应用本品未发现流感症候群和免疫性血小板降低,也未发现过敏性休克样反应。如果出现这类不良反应须及时停药。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禁用。本品可经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用药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如应需要使用本品时应暂停哺乳。儿童用药:本品在5岁以下小儿应用的安全性尚未确定。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功能有所减退,用药量应酌减。

成分

本品适用于在临床急需静脉给药治疗疼痛或高度发热时,其他给药方式不适合的情况下,用于中度疼痛的短期治疗,尤其是外科手术后疼痛。也可用于发热的短期治疗。

1.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结核病的初治与复治,但不宜用于结核性脑膜炎的治疗。2.适合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的短程化疗。3.亦可用于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4.与其他抗麻风药联合用于麻风治疗可能有效。

药理作用

常见不良反应主要是注射部位局部疼痛(10%)。发生率低于万分之一的不良反应有头晕、身体不适、红斑或荨麻疹等轻度过敏反应、血小板减少、白细胞减少、贫血、低血压、转氨酶升高和接触性皮炎。有发生急性休克和医护人员发生接触性皮炎和严重过敏反应的报道。

注意事项

1、本品严格使用于年龄在15岁以上的少年及成人。 2、本品仅为对症治疗药,在使用本品的同时,应尽可能进行病因治疗。 3、对阿司匹林过敏者一般对本品不发生过敏反应。但有报告在因阿司匹林过敏发生哮喘的病人中,少数(<5%)病人应用对乙酰氨基酚后发生轻度支气管痉挛。 4、丙帕他莫不应和其他含对乙酰氨基酚成分的药物联合应用。 5、如给药量超过推荐剂量会产生严重肝脏损伤(详见【药物过量】项)。 6、患有肝脏疾病患者或有大量饮酒习惯的人应慎用;有肾脏疾病或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慎用。 7、应用本品后出现红斑或水肿症状应立即停药。 8、有医护人员发生接触性皮炎和严重过敏反应的报道,因此医护人员配制药品时应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 9、对诊断的干扰: (1)血糖测定,应用葡萄糖氧化酶/过氧化酶法测定时可得假性低值,而用己糖激酶/6-磷酸脱氢酶法测定时则无影响。 (2)血清尿酸测定,应用磷钨酸法测定时可得假性高值。 (3)测定尿5-羟吲哚醋酸(5-HIAA)测定,用亚硝基奈酚试剂作定性过筛试验时可得假阳性结果,定量试验不受影响。 (4)肝功能试验,大剂量或长期使用时,凝血酶原时间、血清胆红素、LDH、血清转氨酶均可增高。 10、给药注意: (1)临用前应先用适量0.9%氯化钠注射液(或所附专用溶媒枸橼酸钠溶液),用力振摇使药物完全溶解,并立即使用。 (2)如出现混浊或有悬浮结晶时不能使用。 (3)勿缓慢或大体积静脉点滴。 (4)由于可能引起配伍禁忌,勿与其他药物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后使用。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因本品活性代谢物对乙酰氨基酚可通过胎盘,并在乳汁中分泌,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推荐使用。 12、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13、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由于肝、肾功能发生减退,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易发生不良反应,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 14、药物过量: (1)症状:本品给药过量时因耗尽体内谷胱甘肽会导致严重肝脏损伤,初期症状出现于过量给药后1-2天内,表现为肝区疼痛、肝肿大或黄疸;第4-6天可出现明显的肝功能衰竭以及凝血障碍、消化道出血、DIC、低血糖、酸中毒、心律失常、心衰或肾小管坏死。曾有报道一次服用对乙酰氨基酚8-15g可致严重肝坏死,并于数日内死亡。 (2)治疗:解救应及时洗胃或催吐,给予拮抗剂N-乙酰半胱氨酸(开始按体重给予140mg/kg口服,然后70mg/kg每4小时1次,共17次;病情严重时可静脉给药,将药物溶于5%葡萄糖溶液200ml中静滴)或口服甲硫氨酸,对肝脏有保护作用。拮抗剂宜尽早应用,8-10小时内给药疗效满意,超过24小时则疗效较差。同时还应给予其他疗法,如血液透析等。极端情况时需进行肝脏移植。

1.本品与其他利福霉素有交叉过敏性。 2.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慎用。肝功能减退患者必须密切观察肝功能的变化。 3.服用本品后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患者,应避免进行拔牙等手术,并注意口腔卫生,剔牙需谨慎,直至血象恢复正常。 4.对诊断的干扰:可引起直接抗球蛋白试验(Coombs试验)阳性;干扰血清叶酸浓度测定和血清维生素B12浓度测定结果;可使磺溴酞钠试验滞留出现假阳性;可干扰利用分光光度计或颜色改变而进行的各项尿液分析试验的结果;可使血液尿素氮、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及血清尿酸浓度测定结果增高。 5.应用本品过程中,应经常观察血象和肝功能的变化情况。 6.如曾间歇服用利福平因产生循环抗体而发生变态反应,如血压下降或休克、急性溶血贫血、血小板减少或急性间质性肾小管肾炎者,均不宜再用本品。 7.本品应在空腹时(餐前1小时)用水送服;国外推荐给予高脂和少量碳水化合物的早餐后服用本品可提高生物利用度。如服利福平出现胃肠道刺激症状者可改服本品。 8.本品单独用于治疗结核病可能迅速产生细菌耐药性,必须联合其他抗结核药治疗。 9.患者服用本品后,大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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