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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达拉奉
依达拉奉

依达拉奉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依达拉奉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991

生产企业: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改善急性脑梗塞所致的神经症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功能障碍。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依达拉奉
依达拉奉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依达拉奉。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1991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改善急性脑梗塞所致的神经症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功能障碍。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依达拉奉注射液: 一次30mg,每日2次,加入适量生理盐水中稀释后静脉滴注,30分钟内滴完,一个疗程为14天以内,尽可能在发病后24小时内开始给药。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1、重度肾功能衰竭的患者(有致肾功能衰竭加重的可能)。 2、既往对本品有过敏史的患者。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适用于改善急性脑梗塞所致的神经症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功能障碍。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据日本临床病例569例观察,26例(4.57%)出现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肝功能异常16例(2.81%),皮疹4例(0.70%)。569例中临床检测值异常变化的有122例(21.4%),主要是AST上升7.71%(43/558)、ALT上升8.23%(46/559)等肝功能检测值异常。 1、严重不良反应有: (1)急性肾功能衰竭(程度不明)用药过程中进行多次肾功能检测并密切观察,出现肾功能低下表现或少尿等症状时,停止用药并正确处理。 (2)肝功能异常、黄疸(均程度不明)伴有AST、ALT、ALP、γ-GT、LDH上升等肝功能异常和黄疸,用药过程中需检测肝功能并密切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停止用药并正确处理。 (3)血小板减少(程度不明)有血小板减少表现,用药过程中需密切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停止给药并正确处理。 (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程度不明)可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表现,用药过程中定期检测。出现疑为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实验室表现和临床症状时,停止给药并进行正确处理。 2、其他不良反应(发生率)及主要表现为: (1)过敏症(0.1%-5%):主要表现为皮疹、潮红、肿胀、疱疹、搔痒感。 (2)血细胞系统(0.1%-5%):主要表现为红细胞减少,白细胞增多,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压积减少,血红蛋白减少,血小板增多,血小板减少。 (3)注射部位(0.1%-5%):主要表现为注射部位皮疹、红肿。 (4)肝脏(发生率>5%):主要表现为AST升高,ALT升高,LDH升高,ALP升高,γ-GT升高。(发生率为0.1%-5%),总胆红素升高,尿胆原阳性,胆红素尿。 (5)肾脏(0.1%-5%):主要表现为BUN升高,血清尿酸升高,血清尿酸下降,蛋白尿,血尿,肌酐升高(程度不明)。 (6)消化系统(0.1%-5%):嗳气。 (7)其他(0.1%-5%):发热,热感,血压升高,血清胆固醇升高,血清胆固醇降低,甘油三酯升高,血清总蛋白减少,CK(CPK)升高,CK(CPK)降低,血清钾下降,血清钙下降。

注意事项

1、轻、中度肾功能损害的患者慎用(有致肾功能衰竭加重的可能)。 2、肝功能损害患者慎用(有致肝功能损害加重的可能)。 3、心脏疾病患者慎用(有致心脏病加重的可能,或可能伴见肾功能不全)。 4、高龄患者慎用(已有多例死亡病例的报道)。 5、因有加重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功能衰竭而致死的病例,因此在本品给药过程中应进行多次肾功能检测,同时在给药结束后继续密切观察,出现肾功能下降的表现或少尿等症状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给药,进行适当处理。尤其是高龄患者,已有多例死亡病例的报告(大部分都在80岁以上),应特别注意。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或有妊娠可能的妇女禁用本品(尚不能确定关于妊娠期给药的安全性)。 (2)哺乳期的妇女禁用。必须应用时,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动物实验中有向乳汁中分布的报告)。 7、儿童用药:儿童不应使用本品(因没有使用经验,尚不能确定儿童用药的安全性)。 8、老年用药:因老年患者生理机能低下,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止给药并适当处理。一般而言,高龄患者(80岁以上)应慎用。 9、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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