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丁胺醇气雾剂
通用名称:沙丁胺醇气雾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0333
生产企业: 黑龙江省福乐康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预防和治疗支气管哮喘或喘息型支气管炎等伴有支气管痉挛(喘鸣)症状的呼吸道疾病。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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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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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 |
14g |
2ml:10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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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气雾剂 |
注射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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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主要成份沙丁胺醇。 |
本品主要成份为奈替米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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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状 |
本品在耐压容器中的药液为无色或微黄色的澄清液体(由厂家根据具体剂型决定),倒置,揿压阀门,药液即呈雾粒喷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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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3020333 |
国药准字H2004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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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预防和治疗支气管哮喘或喘息型支气管炎等伴有支气管痉挛(喘鸣)症状的呼吸道疾病。 |
本品用于。1. 本品适用于治疗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如铜绿假单胞菌﹑变形杆菌属(吲哚阳性和阴性)﹑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及枸橼酸杆菌属等所致的新生儿脓毒症﹑败血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包括脑膜炎)﹑尿路生殖系统感染﹑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腹膜炎﹑胆道感染﹑皮肤或骨骼感染﹑ 中耳炎﹑鼻窦炎﹑软组织感染﹑李斯特菌病等。2. 本品亦可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治疗葡萄球菌感染,但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常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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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一般作为临时用药,有哮喘发作预兆或哮喘发作时,喷雾吸入。2.每次吸入100~200μg,即1~2喷,必要时可每隔4~8小时吸入一次,但24小时内最多不宜超过8喷。 |
1.肾功能正常者:成人肌肉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按体重每8小时1.3~2.2mg/kg;或每12小时2~3.25mg/kg;治疗复杂性尿路感染,按体重每12小时1.5~2mg/kg。疗程均为7~14日。一日最高剂量不超过7.5mg/kg。血液透析后应补给1mg/kg。小儿肌肉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1)6周以内小儿,按体重每12小时2~3mg/kg;|(2)6周~12岁小儿,按体重每8小时1.7~2.3mg/kg;或按体重每12小时2.5~3.5mg/kg。疗程均为7~14日。静脉滴注时,取本品50~200ml氯化钠注射液. 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稀释,于1.5~2小时内静脉滴注;小儿的稀释液量应相应减少。于 1.5~2小时内缓慢输入。应用本品宜定期监测血药浓度,使血药峰浓度维持在6~10mg/L,谷浓度为0.5~2mg/L。|2.肾功能减退者:必须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有条件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其结果拟订个体化给药方案,使血药浓度调整至上述范围,也可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或参考肌酐值. 血尿素氮值减少本品剂量或延长给药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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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反应 |
少数病例可见肌肉震颤,外周血管舒张及代偿性心率加速,头痛,不安,过敏反应。 |
1. 本品肾毒性轻微并较少见。常发生于原有肾功能损害者,或应用剂量超过一般常用剂量的感染患者。2. 神经系统毒性:可发生第8对脑神经的毒性反应,但与其他常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相比,本品的毒性发生率较低,程度亦较轻,易发生在原有肾功能损害者,或治疗剂量过高﹑疗程过长的感染患者,表现为前庭及听力受损的症状,如出现头晕﹑眩晕﹑听觉异常等。3. 其他:偶可出现头痛﹑全身不适﹑视觉障碍﹑心悸﹑皮疹﹑发热﹑呕吐及腹泻等。4. 局部反应一般少见,偶有注射区疼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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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对其他β2激动剂﹑酒精和氟里昂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或任何一种氨基酸苷类抗生素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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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
本品能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故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若使用本品宜暂停哺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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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
新生儿应禁用本品。若确有应用指征,给药方案必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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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尚不明确。 |
老年患者宜按轻度肾功能减退者减量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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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本品为选择性β2 受体激动剂,能选择性激动支气管平滑肌的β2 受体,有较强的支气管扩张作用。2.气雾吸入时对心脏的兴奋作用比异丙肾上腺素小。 |
1、肾毒性:奈替米星引起的肾脏不良反应为1000人中有7倒,可表现为血清肌酐值上升,并可能伴随尿量减少,尿中出现肾小管管型细胞或蛋白质;血尿素氮值上升或者是肌酐清除率下降。这些不良反应在老年人有肾脏损害病史的病人,接受长时期或者超过推荐剂量的药物治疗的病人身上发生更加频繁。虽然,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治疗后可能会发生永久性的肾损害,我们观察到的由奈替米星引起的肾损害通常是轻度、可逆的,并且是在治疗结束后,在药物被排泄时发生的。 2、神经毒性:有关于对听觉神经和第八对颅神经的前庭分支有不良反应的报道。与奈替米星相关的听力改变在每1000人中约发生4例,与奈替米星相关的主观听力丧失大约每250人中发生1例,与奈替米星相关的前庭异常在每150人中发生1例。那些可能使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相关的耳毒性发生率风险增加的因素包括:肾损害(特别是严重到需要透析的病人),药物过量,脱水,给药时合用利尿酸和呋喃苯胺酸或先前已经用过其它耳毒性药物。也报道有外周神经病变或脑病,包括麻木,皮肤麻刺感,肌肉刺痛,惊厥和毒性样肌无力综合征发生。症状包括头晕、眩晕、耳呜、眼球震颤和听力丧失。由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的耳毒性通常是不可逆的。耳蜗损害,通常只是在高频音波下听觉测试结果发生微小的改变,并不会发生主观听力丧失。前庭功能障碍通常引起眼球震颤、眩晕、恶心、呕吐或急性美尼尔综合征。那些有正常肾功能且在给奈替米星注射剂时没有超过推荐剂量或长于推荐时间的病人发生毒性作用的风险较低。一些曾经接受过其它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治疗时发生毒性神经反应的病人现在进行奈替米星治疗时没有进一步发生毒性反应。 3、在由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治疗后会发生由神经肌肉阻滞后引起的急性肌肉麻痹和呼吸暂停。 4、其它在给奈替米星注射剂时不良反应发生率如下: (1)血清氨基转移酶(SGOT和SGPT)、碱性磷脂酸酶、胆红素值上升,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15例。 (2)皮疹或瘙痒,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4–5例;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4例。 (3)血小板增多,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2例。 (4)凝血时间延长,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1例。 (5)发热,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1例。 (6)发生率为每1000人中少于1例不良反应且与奈替米星相关的有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白血病样的反应,周围血象中有未成熟的白细胞,高血钾,呕吐,腹泻,心悸,低血压,头痛,定向力障碍,视力模糊或感觉异常。 (7)肌肉注射和静脉滴注的局部耐受性较好,但每1000人中约有4例出现严重的疼痛,有相似数目的病人出现硬块或血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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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患者应慎用。2.长期使用可形成耐药性,不仅疗效降低,且有加重哮喘的危险,因此对经常使用本品者,应同时使用吸入或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3.若病人症状较重,需要每天多次吸入本品者,应同时监测最大呼气流速,并应到医院就诊,请专业医师指导治疗和用药。 |
1. 本品不是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度皮肤软组织感染的首选药;败血症治疗中需联合应用具协同作用的药物,腹腔感染治疗,宜加用甲硝唑 等抗厌氧菌药物。2. 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失水,第8对脑神经损害,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及肾功能损害患者。3. 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可能对本品过敏。4. 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并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剂量使血药峰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小时以上),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5. 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见【用法用量】)。6. 严重烧伤患者本品的血药浓度可能较低,应根据血药浓度测定结果调整剂量。7. 本品剂量相同时,发热患者的血药浓度较无发热者低,血消除半衰期(t1/2β)亦较短,但退热后血药浓度可能增高,通常不须调整剂量,贫血患者本品的t1/2β也可能较短。8. 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天,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9. 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本品可使血糖,血碱性磷酸酶,血清氨基转移酶和嗜酸性粒细胞等的测定值升高,使白细胞,血小板等的测定值降低,多呈一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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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相互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