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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叶皂苷钠
七叶皂苷钠

七叶皂苷钠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七叶皂苷钠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368

生产企业: 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七叶皂苷钠片:用于各种原因所致的软组织肿胀、静脉性水肿。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七叶皂苷钠
七叶皂苷钠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七叶皂苷钠。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03368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七叶皂苷钠片:用于各种原因所致的软组织肿胀、静脉性水肿。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七叶皂苷钠片:饭后口服。成人用量:每次1-2片,早、晚各1次,20天为1疗程。或遵医嘱。 注射用七叶皂苷钠: 1、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 2、成人按体重一日0.1-0.4mg/kg或取本品5-10mg溶于10%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中供静脉滴注;也可取本品5-10mg溶于10-20ml10%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中供静脉推注。重症病人可多次给药,但一日总量不得超过20mg。疗程7-10天。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1、肾损伤、肾衰竭、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2、孕妇禁用。 3、对本品成分过敏者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七叶皂苷钠片:用于各种原因所致的软组织肿胀、静脉性水肿。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七叶皂苷钠片: 个别情况下出现轻微胃肠道不适,不需要停药。 注射用七叶皂苷钠: 1、可见注射部位局部疼痛、肿胀,经热敷可使症状消失。 2、偶有过敏反应,可按药物过敏处理原则治疗。

注意事项

七叶皂苷钠片: 1、放置儿童不易触及的地方。 2、如服用本品期间出现任何不良反应,请告知医生。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缺乏本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4、儿童用药:尚缺乏本品儿童用药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5、老年用药:尚缺乏本品老年患者用药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6、药物过量:未见药物过量的有关报道。一旦出现过量,应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 注射用七叶皂苷钠: 1、马丁代尔大药典推荐成人静脉使用七叶皂苷钠最大日剂量应为20mg;如使用更大剂量则可能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如联合应用其他具有肾脏毒性的药物也可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 (1)有文献记载在接受心脏外科手术治疗的患者中如静脉注射大剂量七叶皂苷钠可能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其中70位患者静脉注射七叶皂苷钠日平均最大剂量为340μg/kg时未观察到肾功能损坏;16位患者静脉注射七叶皂苷钠日平均最大剂量为360μg/kg时可观察到轻度肾功能损坏;40位患者静脉注射七叶皂苷钠日平均最大剂量为510μg/kg可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 (2)因此本品应严格限制日用量。若一旦出现肾功能受损,应立即停止用药,并作全面的肾功能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受损伤程度进行治疗。 2、本品只能用于静脉注射和滴注,禁用于动脉、肌肉或皮下注射。 3、注射时宜选用较粗静脉,切勿漏出血管外,如出现红、肿,用0.25%普鲁卡因封闭或热敷。 4、用药前后须检查肾功能。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慎用。 6、儿童用药:不宜用本品治疗儿童心脏手术后肿胀。 7、老年用药:尚不明确。 8、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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