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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口服液

处方 医保

通用名称:伊曲康唑口服液

批准文号:H20080401

生产企业: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治疗HIV阳性或免疫系统损害患者的口腔和/或食道念珠菌病。对血液系统肿瘤、骨髓移植患者和预期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亦即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口服液
皮敏消胶囊
皮敏消胶囊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伊曲康唑。其化学名称为:顺-4-[4-[4-[4-[[2-(2,4-二氯苯基)-2-(1H-1,2,4-三氮唑基-1-甲基)-1,3-二氧环戊基-4-]-甲氧基]苯基]-1-哌嗪基]-苯基]-2,4-二氢-2-(-1-甲基丙基)-3H-1。

苦参、苍术、防风、荆芥、蒺藜、白鲜皮、蛇床子、苍耳子、蜈蚣、青黛、蒲公英、紫花地丁、黄芩、黄柏、黄连、蝉蜕、地黄、牡丹皮、西河柳、紫草、地骨皮。

生产企业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沈阳澳华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H20080401

国药准字Z10950057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治疗HIV阳性或免疫系统损害患者的口腔和/或食道念珠菌病。对血液系统肿瘤、骨髓移植患者和预期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亦即

过敏性鼻炎、荨麻疹、湿疹、皮肤瘙痒症、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药物性皮炎、食物过敏、花粉过敏、过敏性哮喘等过敏性疾病。

用法用量

为达到最佳吸收,本品不应与食物同服。服药后至少1小时内不要进食。对口腔和/或食道念珠菌病,应将本口服液在口腔内含漱约20秒后再吞咽。吞咽后不可用其它液体漱口。1.治疗口腔和/或食道念珠菌病:每日口服200mg(2量杯或20ml),分1-2次服用,连服1周。服药1周后若无效,则应再连续服用1周。治疗对氟康唑耐药的口腔和/或食道念珠菌病每日2次,每次口服100-200mg(1-2量杯或10-20ml),连服2周。服药2周后若无效,则应再连续服用2周。每日服用400mg剂量的患者,如症状无明显改善,疗程不应超过14天。2.预防真菌感染:每日5mg/kg,分2次服用。在临床试验中,预防治疗开始于细胞抑制剂治疗前和移植手术一周前,治疗一直持续至嗜中性粒细胞数恢复正常(即>1000个细胞/μl)。3.对于伴有发热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疑为系统性真菌病时的经验治疗首先应给予伊曲康唑注射液进行治疗,推荐剂量为每次200mg、每日2次。给药4次后,改为每次200mg、每日1次。共使用14日。每剂的输液时间均应在1小时以上。然后使用伊曲康唑口服液每次200mg(2量杯或20ml)、每2次进行治疗,直至临床意义的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消除。对疑为系统性真菌病发热患者超过28日经验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明确。

口服。一次4粒,一日3次。急性荨麻疹疗程1周,慢性荨麻疹和急性湿疹疗程2周。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孕妇、产妇忌服。

禁忌

儿童注意事项: 七岁以下儿童不适宜。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产妇忌服。

成分

治疗HIV阳性或免疫系统损害患者的口腔和/或食道念珠菌病。对血液系统肿瘤、骨髓移植患者和预期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亦即

过敏性鼻炎、荨麻疹、湿疹、皮肤瘙痒症、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药物性皮炎、食物过敏、花粉过敏、过敏性哮喘等过敏性疾病。

药理作用

本品为合成的三氮唑衍生物,具有广谱抗真菌作用,可抑制真菌细胞膜麦角甾醇的合成,从而发挥抗真菌效应。本品对皮肤癣菌(毛癣菌属、小孢子菌属、絮状表皮癣菌)、酵母菌[新生隐球菌、糖秕孢子菌属、念珠菌属(包括白色念珠菌、光滑念珠菌和克柔念珠菌)]、曲霉菌属、组织胞浆菌属、巴西副球孢子菌、申克孢子丝菌、着色真菌属、枝孢霉属、皮炎芽生菌以及各种其它的酵母菌和真菌有抑制作用。

注意事项

1.对持续用药超过1个月的患者,以及治疗过程中如出现厌食、恶心、呕吐、疲劳、腹痛或尿色加深的患者,建议检查肝功能。如果出现异常,应停止用药。 2.伊曲康唑绝大部分在肝脏代谢,因而肝功能异常患者慎用(除非治疗的必要性超过肝损伤的危险性)。 3.当发生神经系统症状时应终止治疗。 4.对肾功能不全的病人,本品的排泄减慢,建议监测本品的血药浓以确定适宜的剂量。 5.孕妇禁用(除非用于系统性真菌病治疗,但仍应权衡利弊)。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育龄妇女使用本品时应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因伊曲康唑用于儿童的临床资料有限,因

1.忌食鱼虾海鲜类及酒、辛辣食物,饮食宜清淡。2.服药期间,如突然伴发胸闷气憋,或呕吐、腹痛等症状,应立即去医院就诊。3.凡因服用或注射某种药物而发生的荨麻疹,此为药物过敏(药疹),应及时到医院就诊。4.急性荨麻疹者,服药三天;慢性荨麻疹者,服药一周,症状无改善或加剧者,应去医院就诊。5.成人按照用法用量服用;连续服药不宜超过一个月。6.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用药,七岁以下儿童不适宜。7.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服用。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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