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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潘立酮片
多潘立酮片

多潘立酮片

处方 医保

通用名称:多潘立酮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3213

生产企业: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用于消化不良、腹胀、嗳气、恶心、呕吐、腹部胀痛。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多潘立酮片
多潘立酮片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主要成分

主要成份多潘立酮10毫克,辅科为淀粉、氢化植物油、含水乳糖、硬脂酸镁、微晶纤维素、聚乙烯吡咯烷酮、预胶化淀粉、十二烷基硫酸钠。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片含丙谷胺100mg,尿囊素55mg,西咪替丁50mg,珍珠粉50mg。

生产企业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3213

国药准字H2102415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用于消化不良、腹胀、嗳气、恶心、呕吐、腹部胀痛。

用于急性胃炎(暴饮暴食、酒后、食物中毒等)、慢性胃炎、慢性十二指肠炎、消化性溃疡。

用法用量

口服。 成人:一日3~4次,一次10mg,必要时剂量可加倍或遵医嘱;儿童:一日3~4次,每次每公斤体重0.3mg,本品应在饭前15~30分钟服用。

口服。一日3次,一次1.06g(一次2片),饭后2小时服用,病情较重者睡前可加服一次。

副作用

1.已知对多潘立酮或本品任一成份过敏者。 2.增加胃动力有可能产生危险时(例如:胃肠道出血、机械性梗阻、穿孔)禁用。 3.分泌催乳素的垂体肿瘤(催乳素瘤)患者禁用。 4.嗜铬细胞瘤、乳癌、机械性肠梗阻、胃肠出血患者禁用。 5.禁止与酮康唑口服制剂、红霉素或其它可能会延长QTc间期的CYP3A4酶强效抑制剂(例如:氟康唑、伏立康唑、克林霉素、胺碘酮、泰利霉素)合用。

1.丙谷胺偶有口干、失眠、腹胀、下肢酸胀等不良反应。2.西咪替丁具有轻度抗雄性激素作用,用药期间精子浓度可能降低,但停药后可恢复正常。3.西眯替丁偶见的不良反应有:(1)精神紊乱,多见于老年或重病患者,停药后48小时内能恢复;(2)喉痛热;(3)不明原因的出血或瘀斑,以及异常倦怠无力;(4)细胞减少或其他异常血象,多见于合并症严重之患者,或接受抗代谢的烃基类药物或其他导致粒细胞减少的治疗等。

禁忌

儿童注意事项: 1岁以下儿童由于其血-脑脊液屏障发育不完善,故不能排除对1岁以下婴儿产生中枢副作用的可能性。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慎用,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期间应停止哺乳。 老人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由于两咪替丁能通过胎盘屏障,并能进入乳汁,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尚不明确。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由于肾功能减退,对西眯替丁清除减少减慢,可导致血药浓度升高,因此更易发生毒性反应,出现眩晕、谵妄等症状。

成分

用于消化不良、腹胀、嗳气、恶心、呕吐、腹部胀痛。

用于急性胃炎(暴饮暴食、酒后、食物中毒等)、慢性胃炎、慢性十二指肠炎、消化性溃疡。

药理作用

本品为外周多巴胺受体阻滞药,直接作用于胃肠壁,可增加食管下部括约肌张力,防止胃-食管反流,增强胃蠕动,促进胃排空,协调胃与十二指肠运动,抑制恶心、呕吐,并能有效地防止胆汁反流,不影响胃液分泌。本品不易通过血-脑脊液屏障,对脑内多巴胺受体无抑制作用,因此,无锥体外系等神经、精神不良反应。

1.药理丙谷胺具有抗胃泌素作用,对控制胃酸和抑制胃蛋白酶的分泌效果较好,并对胃黏膜有保护和促进愈合作用,尿囊素具有保护胃黏膜、促进上皮细胞增长功能;西咪替丁为H2受体拮抗剂,能明显地抑制食物、组胺或五肽胃泌素等刺激引起的胃酸分泌,并使其酸度降低。对因化学刺激引起的腐蚀性胃炎有预防和保护作用,对应激性胃溃疡和上消化道出血也有明显疗效;珍珠粉具有解毒作用,可净化溃疡创面并在溃疡面形成持久的保护膜,减少胃酸及胃蛋白酶对溃疡面的刺激腐蚀,加速溃疡面的愈合。2.毒理研究:按寇式法计算其LD50为10277.8mg/kg。本品的毒性小于西咪替丁。与西眯替丁的毒性对照表中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的剂量是西眯替丁片剂量的1.3倍,而死亡只大8%。这说明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的毒性比西咪替丁的毒性有减无增。

注意事项

1.孕妇慎用,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期间应停止哺乳。 2.建议儿童使用多潘立酮混悬液。 3.心脏病患者(心律失常)以及接受化疗的肿瘤患者应用时需慎重,有可能加重心律紊乱。 4.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下列情况应慎用: (1)严重心脏病及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2)慢性炎症,如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西咪替丁的骨髓毒性可能增高; (3)器质性脑病; (4)肾功能损害(中度或重度)。 2.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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