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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丙卡特罗气雾剂
盐酸丙卡特罗气雾剂

盐酸丙卡特罗气雾剂

处方 非医保

通用名称:盐酸丙卡特罗气雾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216

生产企业: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为支气管扩张剂,适用于支气管哮喘和伴有可逆性气道梗阻的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及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盐酸丙卡特罗气雾剂
盐酸丙卡特罗气雾剂
利巴韦林颗粒
利巴韦林颗粒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丙卡特罗,其化学名称为:5-(1一羟基-2-异丙氨基丁基)-8-羟基喹诺酮盐酸盐半水合物。

本品主要成分为利巴韦林。

生产企业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0216

国药准字H5102350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为支气管扩张剂,适用于支气管哮喘和伴有可逆性气道梗阻的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及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用法用量

成人每日2次,每次吸1~2喷;小儿每次1喷或遵医嘱。

1.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 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 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副作用

对本品有过敏史者禁用。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 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禁忌

儿童注意事项: 对未熟儿、新生儿及乳儿的用药安全性尚未确立。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由于有关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安全性尚未确立,应慎用。 老人注意事项: 一般高龄者生理机能低下,要注意减量。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已经充分的动物研究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突变和胚胎毒性(在低于人体用量的1/20时即可出现),利巴韦林会引起胎儿先天畸形或死亡,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服用利巴韦林的男性和女性均应避免怀孕,可能怀孕者应采用至少两种以上避孕方式有效避孕,一旦怀孕应立即告知医生。孕妇禁用利巴韦林。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因为对乳儿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服用利巴韦林。儿童用药: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老年用药:尚未进行充分的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贫血的可能性大于年轻患者,老年人肾功能多有下降,容易导致蓄积,不推荐老年患者服用利巴韦林。

成分

本品为支气管扩张剂,适用于支气管哮喘和伴有可逆性气道梗阻的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及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药理作用

本品为β2受体激动剂,对气管平滑肌的β2肾上腺素受体有较高的选择性,从而起到舒张支气管平滑肌的作用;还具有一定的抗过敏作用,不仅可抑制速发型的气道阻力增加,而且可抑制迟发型的气道反应性增高。本品尚可促进呼吸道纤毛运动。

注意事项

1.在连续过度使用时,可能发生心律失常及心跳骤停,特别是在症状发作时使用过度更易发生这种情况。 2.在按照【用法与用量】正确使用而无效时,应认为本品不适用而应停止用药。尤其对小儿用药要进行正确的指导。 3.发病严重而吸用本品效果不明显时,应尽快送医院治疗。 4.甲状腺机能亢进症、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患者慎用。 5.因本品有抑制过敏引起的皮肤反应作用,在皮肤试验12小时前要停用本品。 6.有报告β2激动剂可引起严重的血清钾降低。黄瞟呤衍生物、甾体激素以及利尿剂并用时有增加β2激动剂降低血清钾的作用,所以对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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