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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复星(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利复星(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利复星(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非处方 非医保

通用名称:利复星(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355

生产企业: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盆腔炎,伤寒,厌氧菌感染,扁桃体炎,肾盂肾炎,支气管炎,肺炎,前列腺炎,感染性胃肠炎,细菌性痢疾,败血症,急性支气管炎,非伤寒沙门菌感染,尿路感染,副伤寒,泌尿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肛周脓肿,附睾炎,脓肿,急性附睾炎,肾炎,急性前列腺炎,痢疾,肠炎,扁桃体周围脓肿,附件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利复星(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利复星(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为甲磺酸左氧氟沙星的灭菌水溶液,含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按左氧氟沙星(C18H20FN3O4)计【分子式】C18H20FN3O4·CH4O3S·H2O【分子量】475.49【性状】本品为淡黄绿色的澄明液体。)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00355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盆腔炎,伤寒,厌氧菌感染,扁桃体炎,肾盂肾炎,支气管炎,肺炎,前列腺炎,感染性胃肠炎,细菌性痢疾,败血症,急性支气管炎,非伤寒沙门菌感染,尿路感染,副伤寒,泌尿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肛周脓肿,附睾炎,脓肿,急性附睾炎,肾炎,急性前列腺炎,痢疾,肠炎,扁桃体周围脓肿,附件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静脉滴注,成人每日400mg,分2次静滴。重度感染患者及病原菌对本品的敏感性较差者(如绿脓杆菌),每日最大剂量可增至600mg,分2次静滴。或遵医嘱。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及18岁以下患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18岁以下患者禁用。【老人用药】老年患者常有肾功能减退,因本品主要自肾排除出,需减量应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盆腔炎,伤寒,厌氧菌感染,扁桃体炎,肾盂肾炎,支气管炎,肺炎,前列腺炎,感染性胃肠炎,细菌性痢疾,败血症,急性支气管炎,非伤寒沙门菌感染,尿路感染,副伤寒,泌尿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肛周脓肿,附睾炎,脓肿,急性附睾炎,肾炎,急性前列腺炎,痢疾,肠炎,扁桃体周围脓肿,附件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本品为氧氟沙星的左旋体,其抗菌活性约为氧氟沙星的2倍,它的主要作用机制为抑制细菌DNA旋转酶活性,抑制细菌DNA复制。本品具有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的特点,对多数肠杆菌科细菌,如肺炎克雷伯菌、变形杆菌属、伤寒沙门菌属、志贺菌属、部分大肠杆菌等有较强的抗菌活性,对部分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衣原体、流感杆菌、绿脓杆菌、淋球菌等也有良好的抗菌作用。

注意事项

1.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或延长给药间期,重度肾功能不全者慎用。推荐的剂量调整方案如下:肌肝清除率70~>40ml/min1次100mg,1日2次;40~≥20ml/min1次100mg,1日1次;<20ml/min首次100mg,以后每48小时100mg。2.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有癫痫病史患者应慎用。3.喹诺酮类药物尚可引起少见的光毒性反应(发生率<0.1%)。在接受本品治疗时应避免过度阳光曝晒和人工紫外线。如出现光敏反应或皮肤损伤应停用本品。4.若发生过敏,应立即停药,并根据临床具体情况而采取以下药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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