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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科平(阿昔洛韦片)
丽科平(阿昔洛韦片)

丽科平(阿昔洛韦片)

处方药 医保甲类

通用名称:丽科平(阿昔洛韦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00094

生产企业: 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疱疹性咽峡炎,联合免疫缺陷病,严重联合免疫缺陷病,部分性联合免疫缺陷病,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发否病,发否氏病,急性良性成淋巴细胞增多症,急性淋巴组织增生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丽科平(阿昔洛韦片)
丽科平(阿昔洛韦片)
玻璃酸钠滴眼液
玻璃酸钠滴眼液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阿昔洛韦。

本品每支10ml含玻璃酸钠10mg。辅料为:无水枸橼酸、枸橼酸钠、山梨醇、注射用水。

生产企业

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悟兹法姆药业集团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00094

注册证号H20150150

说明
作用与功效

疱疹性咽峡炎,联合免疫缺陷病,严重联合免疫缺陷病,部分性联合免疫缺陷病,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发否病,发否氏病,急性良性成淋巴细胞增多症,急性淋巴组织增生

用于干眼症,缓解干眼症状。

用法用量

口服。 1.生殖器疱疹初治和免疫缺陷者皮肤黏膜单纯疱疹: (1)成人常用量一次0.2g,一日5次,共10日;或一次0.4g,一日3次,共5日。 (2)复发性感染一次0.2g,一日5次,共5日。 (3)复发性感染的慢性抑制疗法,一次0.2g,一日3次,共6个月,必要时剂量可加至一日5次,一次0.2g,共6~12个月。 2.带状疱疹:成人常用量一次0.8g,一日5次,共7~10日。 3.肾功能不全的成人患者应按下表调整剂量; 肌酐清除率(ml/分钟)(ml/秒)剂量(g)给药间隔(小时) 生殖

正常使用为一日三次,一次一滴。如需要也可增加使用频率。如需使用频率更高(如每天使用超过10次)请在眼科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可在配戴隐形眼镜时使用,本品使硬性和软性隐形眼镜的配戴更加舒适,且不会形成任何的附着或残留物。本品适于长期治疗。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详情见产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能通过胎盘,虽动物实验证实对胚胎无影响,但孕妇用药仍需权衡利弊。药物在乳汁中的浓度为血药浓度的0.6~4.1倍,虽未发现婴儿异常,但哺乳期妇女应慎用。儿童用药:2岁以下小儿剂量尚未确定。老人用药:由于生理性肾功能的衰退,本品剂量与用药间期需调整。

本品可以用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成分

疱疹性咽峡炎,联合免疫缺陷病,严重联合免疫缺陷病,部分性联合免疫缺陷病,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发否病,发否氏病,急性良性成淋巴细胞增多症,急性淋巴组织增生

用于干眼症,缓解干眼症状。

药理作用

药理作用:抗病毒药。体外对单纯性疱疹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等具抑制作用。本品进入疱疹病毒感染的细胞后,与脱氧核苷竞争病毒胸苷激酶或细胞激酶,药物被磷酸化成活化型阿昔洛韦三磷酸酯,然后通过二种方式抑制病毒复制:①干扰病毒DNA多聚酶,抑制病毒的复制;②在DNA多聚酶作用下,与增长的DNA链结合,引起DNA链的延伸中断。本品对病毒有特殊的亲和力,但对哺乳动物宿主细胞毒性低。毒理:体外细胞转化测定有致癌报道,但动物实验末见致癌依据。某些动物实验显示高浓度药物可致突变,

本品包含玻璃酸的钠盐,是一种存在于眼部和身体其他一些部分的天然物质。玻璃酸钠的特性是可以在眼睛表面形成一种规则、稳定、长效的水分膜,不易被洗去,而且不会引起视力模糊并可长时间保护眼睛不会有干涩和刺激感。治疗干眼症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角膜前泪液膜的稳定性和容量。玻璃酸是一种与粘蛋白(1种泪液成分)化学结构、分子量和流变学性质都相似的物质。由于它的粘弹性,眼睛可以保持润滑而不会引起视力损害。另外,玻璃酸的水结合容量可以保持眼睛表面的湿润。

注意事项

1.对更昔洛韦过敏者也可能对本品过敏。2.脱水或已有肝、肾功能不全者需慎用。3.严重免疫功能缺陷者长期或多次应用本品治疗后可能引起单纯疱疹病毒和带状疱疹病毒对本品耐药。如单纯疱疹患者应用阿昔洛韦后皮损不见改善者应测试单纯疱疹病毒对本品的敏感性。4.随访检查:由于生殖器疱疹患者大多易患子宫颈癌,因此患者至少应一年检查一次,以早期发现。5.一旦疱疹症状与体征出现,应尽早给药。6.进食对血药浓度影响不明显。但在给药期间应给予患者充足的水,防止本品在肾小管内沉淀。7

1.切勿将滴瓶头接触眼睑及其表面,以防污染。2.海露玻璃酸钠滴眼液不能和其他眼科用药同时使用。如果使用任何其他滴眼液,请在30分钟后再使用本品。眼膏应在使用本品后使用。3.本品正常使用为一日三次,一次一滴,如需要也可增加使用频率。如每天使用需超过10次,请在眼科医生指导下使用。4.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5.因使用本品而出现眼部痛痒、烧灼感、眼睛刺痛、结膜充血等不适症状时,应停止使用,严重者应到医院就诊。6.使用本品症状未见改善时,应停止使用。7.为防止污染,不应与其他人通用。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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