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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博(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
施博(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

施博(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施博(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0179

生产企业: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急性中耳炎,鼻窦炎,扁桃体炎,咽喉炎,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膀胱炎,毛囊炎,脓性痤疮,疖,丹毒,蜂窝织炎,淋巴管(结)炎,化脓性甲沟炎,皮下脓肿,汗腺炎,簇状痤疮,皮脂腺囊肿合并,囊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施博(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
施博(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头孢泊肟酯。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80179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急性中耳炎,鼻窦炎,扁桃体炎,咽喉炎,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膀胱炎,毛囊炎,脓性痤疮,疖,丹毒,蜂窝织炎,淋巴管(结)炎,化脓性甲沟炎,皮下脓肿,汗腺炎,簇状痤疮,皮脂腺囊肿合并,囊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饭后口服效果更佳。干混悬剂:成人常用量为每次2包,每天2次。使用中,可根据随年龄及症状适宜增减,对于重症或效果不佳者,可增加用量,每次4包,每天2次服用。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对本品或头抱烯类抗生素有过敏症既往史患者禁用。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孕妇或可能妊娠的妇女,仅在治疗有益性超过危险性时方可给药[尚未确立妊娠期用药的安全性]。 2.服药期间应吩咐不要哺乳(向母乳中移行)。儿童用药:未建立小于5个月的婴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老人用药:头孢泊肟酯的药代动力学参数不受年龄的影响,但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的分布有所改变,消除半衰期延长1.5至2小时,血浆的清除率和肾清除率减少,因此中至重度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肌酸酐清除率<50ml/min)可减量50%或一日服药一次。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急性中耳炎,鼻窦炎,扁桃体炎,咽喉炎,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膀胱炎,毛囊炎,脓性痤疮,疖,丹毒,蜂窝织炎,淋巴管(结)炎,化脓性甲沟炎,皮下脓肿,汗腺炎,簇状痤疮,皮脂腺囊肿合并,囊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1.本品为口服用广谱第三代头孢菌素,是头孢泊肟的前体药物。本品口服后被肠道吸收,经肠壁酯酶水解产生具抗菌活性的头孢泊肟。头孢泊肟的抗菌作用是通过抑制细菌细胞壁系统的膜界转肽酶,使形成交叉联结的转肽作用不能进行,细菌细胞壁粘肽合成受阻,造成细胞壁缺损,细菌细胞失去保护屏障,使细菌肿胀、变形、破裂而死亡。头孢泊肟对β-内酰胺酶有良好的稳定性,因而对许多耐氨苄青霉素或耐羟氨苄青霉素的菌株均有效。2.体外抑菌试验表明,头孢泊肟对下列细菌有效:(1)革兰氏阴性菌需氧菌:流感嗜血杆菌(包括耐氨苄青霉素

注意事项

1.被诊断为伪膜结肠炎的腹泻患者慎用。2.过敏体质的患者慎用。3.与其它抗生素一样,长期使用头孢泊肟酯可能会引致非敏感微生物(例如念珠菌、肠球菌、艰难梭状芽胞杆菌)过度生长,因而可能需要中断治疗。曾有因使用抗生素而出现伪膜结肠炎的报告,因而在使用抗生素期间或之后发生严重腹泻的病人应考虑这种诊断的可能。4.应用利尿剂的病人慎用头孢泊肟酯。5.已知头孢菌素类药物可引起Coombs’直接反应阳性。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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