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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斗(呋塞米片)
星斗(呋塞米片)

星斗(呋塞米片)

处方药 医保甲类

通用名称:星斗(呋塞米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1036

生产企业: 扬州市星斗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高钾血症,高钙血症,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肾炎,肾病,急性肺水肿,急性脑水肿,高血压,稀释性低钠血症,抗利尿激素分泌过多症,SIADH,巴比妥类药物中毒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星斗(呋塞米片)
星斗(呋塞米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呋塞米。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扬州市星斗药业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2021036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高钾血症,高钙血症,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肾炎,肾病,急性肺水肿,急性脑水肿,高血压,稀释性低钠血症,抗利尿激素分泌过多症,SIADH,巴比妥类药物中毒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口服给药: 1.成人: (1)治疗水肿性疾病:起始剂量为20~40mg,每日1次,必要时6~8小时后追加20~40mg,直至出现满意利尿效果。最大剂量虽可达每日600mg,但一般应控制在100mg以内,分2~3次服用。以防过度利尿和不良反应发生。部分患者剂量可减少至20~40mg,隔日1次,或每周中连续服药2~4日,每日20~40mg。 (2)治疗高血压:起始每日40~80mg,分2次服用,并酌情调整剂量。 (3)治疗高钙血症:每日80~120mg,分1~2次服。 2.儿童:治疗水肿性疾病,起始按体重2m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呋塞米片的副作用可能包括:脱水、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低镁血症、高尿酸血症、胃肠道不适、头痛、眩晕、肌肉痉挛、乏力、过敏反应等。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本药可通过胎盘屏障,孕妇尤其是妊娠前3个月应尽量避免应用。对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无预防作用。动物实验表明本品可致胎仔肾盂积水,流产和胎仔死亡率升高。2.本药可经乳汁分泌,哺乳期妇女应慎用。儿童用药:本药在新生儿的半衰期明显延长,故新生儿用药间隔应延长。老人用药:老年人应用本药时发生低血压﹑电解质紊乱,血栓形成和肾功能损害的机会增多。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高钾血症,高钙血症,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肾炎,肾病,急性肺水肿,急性脑水肿,高血压,稀释性低钠血症,抗利尿激素分泌过多症,SIADH,巴比妥类药物中毒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1.对水和电解质排泄的作用。能增加水、钠、氯、钾、钙、镁、磷等的排泄。与噻嗪类利尿药不同,呋塞米等袢利尿药存在明显的剂量-效应关系。随着剂量加大,利尿效果明显增强,且药物剂量范围较大。本类药物主要通过抑制肾小管髓袢厚壁段对NaCl的主动重吸收,结果管腔液Na+、Cl-浓度升高,而髓质间液Na+、Cl-浓度降低,使渗透压梯度差降低,肾小管浓缩功能下降,从而导致水、Na+、Cl-排泄增多。由于Na+重吸收减少,远端小管Na+浓度升高,促进Na+-K+和Na+-H+交换增加,K+和H+排出增多。至于呋塞

注意事项

呋塞米片的副作用可能包括:脱水、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低镁血症、高尿酸血症、胃肠道不适、头痛、眩晕、肌肉痉挛、乏力、过敏反应等。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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