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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膜透析液(乳酸盐)(低钙)
腹膜透析液(乳酸盐)(低钙)

腹膜透析液(乳酸盐)(低钙)

处方药 医保乙类

通用名称:腹膜透析液(乳酸盐)(低钙)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104

生产企业: 天津天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代谢性酸中毒,高镁血症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腹膜透析液(乳酸盐)(低钙)
腹膜透析液(乳酸盐)(低钙)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为复方制剂。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天津天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73104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代谢性酸中毒,高镁血症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给药方法: 本药品用于腹腔内注入,透析治疗。注入量、药液停滞时间、操作次数,根据症状、血液生化学指标及体液平衡的异常程度、年龄、体重等适当增减。注入及排液速度为每分钟300ml以下。 每次1.5~2L,腹腔内注入,4~8小时滞液,达到效果后,将液体排出。 (1)如果患者体液过剩不超过1kg/日(与本人无水肿标准体重比较),单独使用配方①,每天3~4次。(2)如果患者体液过剩超过1kg/日,配方②及配方①交替使用,每天共3~5次,其中配方②每天使用1~2次。 给药注意事项: ①注意给药、排出液的量: ②体液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横隔膜缺损的患者(有引起向胸腔转移的可能,诱发呼吸困难)  腹部轻微挫伤或烧伤的患者(有可能妨碍挫伤或烧伤的治疗效果)。  有严重腹膜粘合的患者(腹部透析率低下)。  有尿毒症以外的出血性因素的患者(有可能因为出血引起蛋白质丧失亢进,全身状态恶化)。<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未确定对妊娠、哺乳期妇女使用的安全性,对妊娠妇女、可能妊娠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在治疗上只有当判断有益性大于危险性时,才予以使用(无使用经验)。儿童用药:尚未确定对未成年儿童、新生儿、幼儿及小儿使用的安全性(无使用经验)。老人用药:一般而言,高龄患者由于生理机能低下,易产生脱水症状,应注意注入液与排出液水份的管理,慎重的给药(参照给药注意事项③)。尚应密切观察血糖,并注意心血管功能是否适宜做腹膜透析。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代谢性酸中毒,高镁血症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腹膜透析是以腹膜为半透膜,腹膜毛细血管与透析液之间进行水和溶质的交换,电解质及小分子物质从浓度高的一侧向低的一侧移动(弥散作用),水分子则从渗透浓度低的一侧向渗透浓度高的一侧移动(渗透作用)。提高透析液浓度可达到清除体内水的目的。通过溶质浓度梯度差可使血液中尿毒物质从透析液中清除,并维持电解质及酸碱平衡,代替了肾脏的部分功能。低钙腹膜透析液配方的基本原则:(1)透析液用水必须严格无菌和无内毒素。(2)透析液电解质浓度与正常血浆相近,并可按临床发展情况予以调整:该配方中:①钠离子浓度

注意事项

1、下列患者应慎用本品:腹膜炎、腹膜损伤、腹膜粘合及怀疑腹腔内有脏器疾患的患者(有可能诱发腹膜炎、腹膜损伤、腹膜粘连及腹腔内脏器病患)进行腹部手术后不久的患者(有可能妨碍手术部位愈合)。怀疑糖代谢异常的患者(有可能诱发糖代谢异常)。使用洋地黄的患者。(有可能诱发洋地黄中毒)食物摄取不良的患者(有可能使营养状态更加恶化)。腹部疝气的患者(有可能使腹部疝气恶化)。腰椎损伤的患者(有可能使腰椎损伤恶化)。患憩室炎的患者(有可能造成憩室贮水)。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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