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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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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 非医保

通用名称:利巴韦林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992

生产企业: 大连德泽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流感、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手足口病。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利巴韦林
利巴韦林
托吡卡胺滴眼液
托吡卡胺滴眼液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本品主要成份为托吡卡胺。化学名称:N-乙基-N-(4-吡啶甲基)-a-(羟基甲基)-苯乙酰胺分子式:C17H20N2O2分子量:284.36

生产企业

大连德泽制药有限公司

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9993992

国药准字H3202119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流感、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手足口病。

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用法用量

口服1.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疗程7天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次疗程7天3.小儿每日按体重10mg/kg分4次服用疗程7天。6岁以

滴眼剂0.5%溶液滴眼,一次一滴,间隔5分钟滴第二次。

副作用

尚不明确。

本品0.5%溶液滴眼1~2次,每次一滴的不良反应罕见,1%溶液可能产生暂时的刺激症状。因本品为类似阿托品的药物,故可使闭角型青光眼眼压急剧升高,也可能激发未被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婴幼儿对本品的不良反应极为敏感,药物吸收后可引起眼局部皮肤潮红、口干等。老年用药:高龄者容易产生类阿托品样毒性反应,也有可能诱发未经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一经发现应即停药。

成分

流感、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手足口病。

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药理作用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该品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的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的副作用。治疗前后治疗中应频繁检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该品。有胰腺炎症状或者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该品。已经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该品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该品。如使用该品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1.为避免药物经鼻粘膜吸收,滴眼后应压迫泪囊部2~3分钟。 2.如出现口干、颜面潮红等阿托品样毒性反应应即停用,必要时予拟胆碱类药物解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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