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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9994004

生产企业: 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2.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3.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
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
主要成分

主要组成成分:本品蛋白质中95%以上为免疫球蛋白。系由健康人血浆提取。辅料麦芽糖。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片含左炔诺孕酮6mg,炔雌醚3mg。

生产企业

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S19994004

国药准字H1102137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2.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3.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本品有抑制排卵的作用,为女用长效口服避孕药。

用法用量

用法:静脉滴注或以5%葡萄糖溶液稀释1~2倍作静脉滴注,开始滴注速度为1.0ml/分(约20滴/分)持续15分钟后若无不良反应,可逐渐加快速度,最快滴注速度不得超过3.0ml/分(约60滴/分)。用量:遵医嘱。推荐剂量: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或低下症:首次剂量:400mg/kg体重;维持剂量:200~400mg/kg体重,给药间隔时间视病人血清IgG水平和病情而定,一般每月一次。2.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每日400mg/kg体重,连续5日。维持剂量每次400mg/kg体重,间隔时间视血小板计数和病情而定,一般每周一次。3.重症感染:每日200~300mg/kg体重,连续2~3日。4.川崎病:发病10日内应用,儿童治疗剂量2.0g/kg体重,一次输注。

1.月经的当天算起,第5天午饭后服药一次,间隔20天服第二次,或月经第5天及第10天各服1片,以后均以第二次服药日期,每月服1片,一般在服药后6~12天有撤退性出血。2.原服用短效口服避孕药改服长效避孕药时,可在服完22片后的第二天接服长效避孕药1片,以后每月按开始服长效避孕药的同一日期服药1片。

副作用

1.对人免疫球蛋白过敏或有其他严重过敏史者。2.有抗IgA抗体的选择性IgA缺乏者。

1.类早孕反应:和短效口服避孕药表现相似,但比较严重,开始服药的前几个周期表现较重,反应发生时间一般在服药后8~12小时,因此将服药时间定于午饭后,使反应高潮恰在熟睡中,可使之减轻。2.白带增多:为长效口服避孕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多发生在3~6周期之后。3.少数人发生月经过多或闭经。4.其他有胃痛、浮肿、乳房胀痛、头痛等。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服药后可使乳汁减少,帮应于产后半年开始服用。儿童用药:尚不明确。老年用药:尚不明确。

成分

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2.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3.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本品有抑制排卵的作用,为女用长效口服避孕药。

药理作用

一般无不良反应,极个别病人在输注时出现一过性头痛、心慌、恶心等不良反应,可能与输注速度过快或个体差异有关。上述反应大多轻微且常发生在输液开始一小时内,因此建议在输注的全过程定期观察病人的一般情况和生命特征,必要时减慢或暂停输注,一般无需特殊处理即可自行恢复。个别病人可在输注结束后发生上述反应,一般在24小时内均可自行恢复。

注意事项

1.本品专供静脉输注用。2.如需要,可以用5%葡萄糖溶液稀释本品,但糖尿病患者应慎用。3.药液呈现混浊、沉淀、异物或瓶子有裂纹、过期失效,不得使用。4.本品开启后,应一次输注完毕,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输用。5.有严重酸碱代谢紊乱的病人应慎用。6.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严禁冻结,运输过程中温度最好控制在2~8℃。

1.本品适用于长期同居夫妇避孕,每月只需服药一次,但必须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按规定用药。 2.初次服药后10~15天来一次月经,开始服药的两次月经周期有些缩短,属于正常现象,第三次转为正常。 3.服药期间有个别人因体内雌激素不足而发生阴道出血,可加服炔雌醇片,每天每次1片(0.005~0.01mg)或遵医嘱。 4.服药期间定期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停药。 5.如需生育,应停药或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半年后再怀孕。 6.凡患有急慢性肝炎、肾功能不全、肿瘤、子宫肌瘤、乳房肿块、糖尿病、血栓性疾病、心脏病、哺乳期妇女、严重高血压禁用。既往月经不调、有闭经史者,产后或流产后未恢复正常月经者,不宜服用。 7.服避孕药的吸烟妇女并发心血管病(中风、心肌梗塞等)较不吸烟者多,因此服避孕药妇女应停止吸烟,或吸烟妇女(特别是年龄超过35~40岁者)不宜服避孕药。 8.出现下列症状时应停药:怀疑妊娠、血栓栓塞病、视觉障碍、原因不明剧烈性头疼或偏头疼、出现高血压、肝功能异常、精神抑郁、缺血性心脏病等。 9.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服药,漏服药不仅可以发生突破性出血,还可导致避孕失败。 10.服药期限,以连续3~5年为宜,停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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