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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酸氯波必利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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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酸氯波必利片

非处方药 非医保 国产

通用名称:苹果酸氯波必利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128

生产企业: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用于因胃排空延缓、胃食管反流、胃炎、食道炎所引起的上腹饱胀、疼痛、恶心、呕吐、嗳气、反酸、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及便秘,糖尿病性胃轻瘫和恶心呕吐时的对症治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苹果酸氯波必利片
苹果酸氯波必利片
氟康唑胶囊
氟康唑胶囊
主要成分

本品活性成份为苹果酸氯波必利。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康唑。化学名称:α- (2,4-二氟苯基) -α- (1H-1,2,4 -三唑-1-基甲基)-1H-1,2,4-三唑-1-基乙醇。分子式:C13H12F2N6O分子量:306.28

生产企业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9990128

国药准字H10960165

说明
作用与功效

用于因胃排空延缓、胃食管反流、胃炎、食道炎所引起的上腹饱胀、疼痛、恶心、呕吐、嗳气、反酸、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及便秘,糖尿病性胃轻瘫和恶心呕吐时的对症治疗。

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

用法用量

首次服用半片(0.34mg),每日2~3次,一次0.68mg。早晚或餐前30分钟...

口服。成人。播散性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4g,以后一次0.2g,一日1次,至少4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食道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持续至少3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根据治疗反应,也可加大剂量至一次0.4g,一日1次。口咽部念珠菌病:首次剂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疗程至少2周。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单剂量,0.15g。预防念珠菌病:有预防用药指征者0.2~0.4g,一日1次。肾功能不全者若只需给药1次,不用调节剂量;需多次给药时,第一及第二日应给常规剂量,此后应按肌酐清除率来调节给药剂量。小儿治疗方案尚未建立。有资料报道起始剂量按体重一日3~6mg/kg,一日1次,治疗少数出生2周至14岁的小儿患者,结果是安全的。

副作用

偶见口干、头晕、倦怠、乏力、嗜睡、腹泻、腹痛等,停药后即可恢复正常。

1.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4.可见头晕、头痛。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慎用。哺乳期妇女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儿童慎用。 老年用药:高龄者慎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动物试验中,本品高剂量给予动物时可出现流产、死胎增多、幼年动物有肋骨畸形、腭裂等变化。虽然在人类中未发现此类情况,但孕妇仍应禁用。2.尚无母乳中含本品浓度的数据,故哺乳期妇女慎用或服用本品时暂停哺乳。儿童用药:参见【用法用量】,或遵医嘱。老年用药:肾功能正常的老年患者无须调整剂量。肾功能减退的老年患者须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详见(用法用量)]。或遵医嘱。

成分

用于因胃排空延缓、胃食管反流、胃炎、食道炎所引起的上腹饱胀、疼痛、恶心、呕吐、嗳气、反酸、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及便秘,糖尿病性胃轻瘫和恶心呕吐时的对症治疗。

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

药理作用

本品为高选择性的苯甲酰胺类多巴胺受体拮抗剂,是胃肠道动力药,可加强并协调胃肠运动,加速胃肠蠕动,促进胃排空,防止食物滞留与反流,并有增加胃黏膜血流量的作用,能有效地抑制胃壁己糖胺的减少,因而对胃黏膜具有保护,修复作用,能抑制恶心,呕吐。

注意事项

有上述不良反应的驾驶员、机械操作者,于工作时禁用。

1.本品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3.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4.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5.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6.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8.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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