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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康(氟康唑胶囊)
三维康(氟康唑胶囊)

三维康(氟康唑胶囊)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三维康(氟康唑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248

生产企业: 上海上药中西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主要用于以下适应症中病情较重的患者: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三维康(氟康唑胶囊)
三维康(氟康唑胶囊)
莪术油注射液
莪术油注射液
主要成分

氟康唑

本品主要成份为:莪术油。

生产企业

上海上药中西制药有限公司

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70248

国药准字H20044970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主要用于以下适应症中病情较重的患者:

用于病毒引起的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小儿病毒性肺炎;消化道溃疡,甲型病毒性肝炎,小儿病毒性肠炎及病毒性心肌炎、脑炎等。

用法用量

本品的血浆消除半衰期长,因而治疗阴道念珠菌病时仅需单剂量一次给药;治疗其他真菌感染时,每日亦只需给药一次,而给药时间应持续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实验室检查提示真菌感染已消失。用药时间不足可能导致感染的复发。艾滋病、隐球菌脑膜炎或复发性口咽部念珠菌病患者通常需要维持治疗以预防复发。 成人用药: 1.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入性念珠菌感染:常用剂量为第1日400mg,以后每日200mg。根据临床反应,可将日剂量增至400mg。疗程亦视临床反应而定。 2.隐球菌脑膜炎及其他部位隐球菌感染,常用剂量为第1日400mg,以后每日200至400mg。疗程视服药后临床及真菌学反应而定,但对隐球菌脑膜炎而言,治疗期一般为脑脊液菌检转阴后,再持续6~8周。为预防艾滋病患者的隐球菌脑膜炎复发,在患者完成一个疗程的基本治疗后,可继续给予本品作维持治疗,日剂量为200mg,持续10~12周。 3.口咽部念珠菌病:常用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连续7~14天。免疫功能严重受损者,可根据需要延长疗程。对与牙托有关的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常用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连续14天,同时在牙托部位给予局部抗感染治疗。其他粘膜念珠菌感染:如食道炎、非侵入性支气管感染、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症、慢性粘膜皮肤念珠菌病等,常用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连续14~30天。 对上述粘膜念珠菌感染中异常难治的病例,剂量可增至每日100mg一次。 4.阴道念珠菌病:150mg一次单剂量口服。 5.为预防恶性肿瘤患者发生真菌感染,在患者接受化疗或放疗时,可每日一次口服本品50mg。 6.皮肤真菌病:对手癣、足癣、体癣、股癣、头癣和皮肤念珠菌感染,推荐剂量为每周150mg一次或每日50mg一次,疗程一般为2~4周;但足癣的疗程可延长至6周;对花斑癣,推荐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疗程为2~4周,头癣疗程为6~8周。 7.指趾甲癣:每周150mg一次,疗程2~4个月,视病情可适当延长疗程。 8.着色真菌病:每日400至600mg,疗程4-6个月,视病情可适当延长疗程。有研究资料报告,每日最高剂量可增至800mg。

静脉滴注,用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滴注。成人或十二岁以上儿童每日1次,每次0.2~0.4g,6个月以上婴幼儿每次0.1g,6个月以下减半或遵医嘱,7~10日为一疗程。

副作用

对氟康唑或其他三唑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忌与丁香配伍。

禁忌

成分

本品主要用于以下适应症中病情较重的患者:

用于病毒引起的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小儿病毒性肺炎;消化道溃疡,甲型病毒性肝炎,小儿病毒性肠炎及病毒性心肌炎、脑炎等。

药理作用

患者对本品一般能很好耐受,最常见的副反应为胃肠道症状,包括恶心、腹痛、腹泻及胃肠胀气;其次为皮疹;某些患者,尤其那些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在接受氟康唑及其他三唑类抗真菌药物治疗过程中,可出现肾功能和血液学参数改变及肝功能异常。

1为抗病毒药:对呼吸道合胞病毒(RSV)有直接抑制作用,对流感病毒A1和A3型有直接灭活作用。以病毒颗粒溶解方式抗病毒; 2抗菌抗炎作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伤寒杆菌等。实验动物证实:对小鼠醋酸腹膜炎、烫伤小鼠局部水肿、巴豆油引起的小鼠耳部脂肉芽肿等均有抑制作用。毒理:长期应用本品对主要脏器无损害。1%莪术油注射液,小鼠LD50为819.8mg/kg,ip789.1mg/kg;1%莪术油溶液按7.5mg/kg及2.5mg/kg给狗iv共14天,血压、血象、肝肾功能未见明显变化。

注意事项

1.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2.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咪唑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3.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4.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5.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6.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7.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血液透析患者在每次透析后可给予本品一日量,因为3小时血液透析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约50%。

静脉滴注不易过快,滴速每分钟30~40滴左右。 孕妇忌用,哺乳期妇女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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