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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洛昔康胶囊
美洛昔康胶囊

美洛昔康胶囊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美洛昔康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1203

生产企业: 四川双新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是一种非甾体抗炎药(NSAID),适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疼痛性骨关节炎(关节病、退行性骨关节病)的治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美洛昔康胶囊
美洛昔康胶囊
来氟米特片
来氟米特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美洛昔康

主要成份为来氟米特。

生产企业

四川双新制药有限公司

苏州长征-欣凯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1203

国药准字H20060034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是一种非甾体抗炎药(NSAID),适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疼痛性骨关节炎(关节病、退行性骨关节病)的治疗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用法用量

1.类风湿性关节炎:15毫克/天,根据治疗后反应,剂量可减至7.5毫克/天。2.骨关节炎:7.5毫克/天,如果需要,剂量可增至15毫克/天。3.对于不良反应有可能增加病人:治疗开始剂量7.5毫克/天。4.严重肾衰竭病人透析时:剂量不应超过7.5毫克/天。5.儿童适用的剂量尚未确定,目前只限于成人使用。6.本品最大剂量建议为15毫克/天,用水或流质送服。

1.成人类风湿性关节炎:口服。由于来氟米特半衰期较长,建议间隔24小时给药。为了快速达到稳态血药浓度,参照国外临床试验资料并结合Ⅰ期临床试验结果,建议开始治疗的最初三天给予负荷剂量一日50mg,之后根据病情给予维持剂量一日10mg或20mg。在使用本药治疗期间可继续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或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激素。2.狼疮性肾炎:口服。根据病情选择适当剂量,推荐剂量一日一次,一次20-40mg,病情缓解后适当减量。可与糖皮质激素联用,或遵遗嘱。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者,严重肝功能不全者,非透析严重肾功能不全者,使用乙酰水杨酸或其他NSAID后出现哮喘、鼻腔息肉、血管水肿或荨麻疹等症状的病人,小于15岁的儿童、青少年,及妊娠、哺乳期妇女忌用。

详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尚未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对儿童应用该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还没有研究,故年龄小于18岁的患者,建议不要使用该品。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是一种非甾体抗炎药(NSAID),适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疼痛性骨关节炎(关节病、退行性骨关节病)的治疗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药理作用

1.胃肠道:频率超过1%:消化不良、恶心、呕吐、腹痛、便秘、胀气、腹泻。频率介于0.1%~1%之间:短暂的肝功能指标异常(如转氨酶或胆红素升高)。食道炎、胃十二指肠溃疡,隐伏或肉眼可见的胃肠道出血。频率小于0.1%:胃肠道穿孔、结肠炎。2.血液:频率超过1%:贫血。频率介于0.1%~1%之间:血细胞计数失调,包括白细胞分类计数、白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同时使用潜在的骨髓毒性药物,特别是氨甲喋呤,是导致出现血细胞减少的因素之一。3,皮肤病学:频率超过1%:瘙痒、皮疹。频率介于0.1%~1%之间:口炎、荨麻疹。频率小于0.1%感光过敏。4.呼吸道:频率少于0.1%:已有报道在使用阿司匹林或其他NSAID,包括美洛昔康之后有个体出现急性哮喘。5.中枢神经系统:频率多于1%:轻微头晕、头痛。频率介于0.1%~1%之间:眩晕、耳鸣、嗜睡。6.心血管:频率多于1%:水肿。频率介于0.1%~1%之间:血压升高、心悸、潮红。7.泌尿生殖系统:频率介于0.1%~1%之间:肾功能指标异常(血清肌酐和/或血清尿素升高)。

注意事项

1.与使用其他的NSAID一样,对于具有上消化道病史和正在使用抗凝剂的病人使用本品应该注意,若出现消化性溃疡或胃肠道出血应该停止使用本品。2.对出现粘膜与皮肤不良反应的病人应特别注意并且考虑停止使用本品。3.NSAID对在维持肾灌注中起支持作用的肾前列腺素的合成有抑制作用。因此对于肾血流和血容量减少的病人,使用NSAID可能助长明显的肾脏失代偿,但停用NSAID后,肾功能通常恢复到用药前水平。下列病人最有可能出现上述反应:脱水病人、充血性心脏衰竭病人、肝硬变病人、肾病变综合疾病人、明显肾疾病患者、使用利尿

(1)临床试验发现来氟米特可引起一过性的ALT升高和白细胞下降,服药初始阶段应定期检查ALT和白细胞。检查间隔视病人情况而定。 (2)严重肝脏损害和明确的乙肝或丙肝血清学指标阳性的患者慎用。用药前及用药后每月检查ALT,检测时间间隔视病人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药期间出现 ALT升高,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①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倍(<80U/L)以内,继续观察。②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3倍之间 (80-120U/L),减半量服用,继续观察,若ALT继续升高或仍然维持80-120U/L之间,应中断治疗。③如果ALT升高超过正常值的3倍 (>120U/L),应停药观察。停药后若ALT恢复正常可继续用药,同时加强护肝治疗及随访,多数病人ALT不会再次升高。 (3)免疫缺陷、未控制的感染、活动性胃肠道疾病、肾功能不全、骨髓发育不良(bonemarrowdysplasia)的患者慎用。 (4)如果服药期间出现白细胞下降,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如下:①若白细胞不低于3.0×109/L,继续服药观察。②若白细胞在2.0×109/L 一3.0×109/L之间,减半量服药观察。继续用药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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