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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滴眼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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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滴眼液

利巴韦林滴眼液

处方药 医保甲类 国产

通用名称:利巴韦林滴眼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312

生产企业: 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适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利巴韦林滴眼液
利巴韦林滴眼液
托吡卡胺滴眼液
托吡卡胺滴眼液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巴韦林,每支含抑菌剂羟苯乙酯2.4mg。

本品主要成份为托吡卡胺。化学名称:N-乙基-N-(4-吡啶甲基)-a-(羟基甲基)-苯乙酰胺分子式:C17H20N2O2分子量:284.36

生产企业

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

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4022312

国药准字H3202119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适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

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用法用量

滴入眼睑内,一次1~2滴,每1小时1次,好转后每2小时1次。

滴眼剂0.5%溶液滴眼,一次一滴,间隔5分钟滴第二次。

副作用

偶见局部轻微刺激。

本品0.5%溶液滴眼1~2次,每次一滴的不良反应罕见,1%溶液可能产生暂时的刺激症状。因本品为类似阿托品的药物,故可使闭角型青光眼眼压急剧升高,也可能激发未被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不宜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暂停授乳。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老年人不推荐应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婴幼儿对本品的不良反应极为敏感,药物吸收后可引起眼局部皮肤潮红、口干等。老年用药:高龄者容易产生类阿托品样毒性反应,也有可能诱发未经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一经发现应即停药。

成分

适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

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药理作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不宜用于其他病毒性眼病。 2.若长期大量使用本品可能会产生与全身用药相同的不良反应如肝功能、血象的不良反应。 3.有严重贫血、肝功能异常者慎用。 4.本品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

1.为避免药物经鼻粘膜吸收,滴眼后应压迫泪囊部2~3分钟。 2.如出现口干、颜面潮红等阿托品样毒性反应应即停用,必要时予拟胆碱类药物解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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