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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盐酸尼莫司汀
注射用盐酸尼莫司汀

注射用盐酸尼莫司汀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注射用盐酸尼莫司汀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7157

生产企业: 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主治:脑肿瘤、消化道癌(胃癌、肝癌、结肠、直肠癌)、肺癌、恶性淋巴瘤、慢性白血病等。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注射用盐酸尼莫司汀
注射用盐酸尼莫司汀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的活性成份:盐酸尼莫司汀。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7157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脑肿瘤、消化道癌(胃癌、肝癌、结肠、直肠癌)、肺癌、恶性淋巴瘤、慢性白血病等。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通常,本剂按每5mg溶于注射用水1ml的比例溶解下述剂量,供静脉或动脉给药。1.以盐酸尼莫司汀计,按体重给药,1次给2-3mg/kg,其后据血象停药4-6周,再次给药,如此反复,直到临床满意的效果。2.以盐酸尼莫司汀计,将1次量2mg/kg,隔1周给药,2-3次后,据血象停药4-6周,再次给药,如此反复,直到临床满意的效果。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下列患者禁用:1.骨髓功能抑制患者(据报道,会出现白细胞减少等骨髓功能抑制的不良反应)。2.对本品有严重过敏症既往史患者。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脑肿瘤、消化道癌(胃癌、肝癌、结肠、直肠癌)、肺癌、恶性淋巴瘤、慢性白血病等。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偶:0.1%;有时:0.1-5%;发生率不明:5%以上或不明频度)(1)重大不良反应1)骨髓抑制:出现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有时出现出血倾向、骨髓抑制、全血细胞减少等,因此每次给药后至少6周应每周进行周围血象检查,若发现异常应作适当处理。2)间质性肺炎及肺纤维症:偶出现间质性肺炎及肺纤维症。(2)其他不良反应1)过敏症:有时出现皮疹,若出现此类过敏症状,应停药。2)肝脏:有时出现AST、ALT等上升。3)肾脏:有时出现BUN上升、蛋白尿。4)消化道:出现食欲不振、恶心、欲吐、呕吐,有时出现口内炎、腹泻等。5)其他:有时出现全身乏力感、发热、头痛、眩晕、痉挛、脱发、低蛋白血症。

注意事项

1.下列患者慎用(1)肝肾功能损害患者。(2)合并感染症患者(因白细胞减少,降低对感染的抵抗力)。(3)水痘患者(会出现致死性全身障碍)。2.会引起迟缓性骨髓功能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因此每次给药后至少6周应每周进行临床检验(血液检查、肝功能及肾功能检查等),充分观察患者状态。若发现异常应作减量或停药等适当处理。另外,长期用药会加重不良反应呈迁延性推移,因此应慎重给药。3.应充分注意感染症及出血倾向的出现及恶化。4.小儿用药应慎重,尤应注意不良反应的出现。5.小儿及育龄患者用药时,应考虑对性腺的影响。6.给药途径:不得用于皮下或肌肉注射。7.本品与其他药物配伍有时会发生变化,故应避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8.本品溶解后应速使用,因遇光易分解,水溶液不稳定。9.静脉内给药时,若药液漏于管外,会引起注射部位硬结及坏死,故应慎重给药以免药液漏于管外。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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