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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510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六一散
六一散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滑石、甘草、朱砂。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3510

国药准字Z35020417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暑湿证、湿热泄泻、小便不利、口干舌燥、暑热烦渴、痱子、疖肿。

用法用量

本品用开水溶解后口服。1.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调服或煎服,一次6克,一日1~2次。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尚不明确。

禁忌

成分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暑湿证、湿热泄泻、小便不利、口干舌燥、暑热烦渴、痱子、疖肿。

药理作用

可见食欲减退、胃部不适、呕吐、轻度腹泻、便秘等胃肠道反应;偶有头晕、睡眠差等反应,并可导致红、白细胞及血红蛋白的下降。

注意事项

孕妇、哺乳期妇女、肝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

1.饮食宜清淡 2.孕妇慎用。 3.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应严格按照用法用量使用,婴幼儿、年老体虚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服药三天后症状无缓解,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9.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在服用其他药物,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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