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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510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益母康颗粒
益母康颗粒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益母草。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恒泰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3510

国药准字B2002034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妇科炎症、月经不调、痛经、产后腹痛、子宫复旧不全

用法用量

本品用开水溶解后口服。1.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开水冲服,一次30克,一日2次,五天为一疗程。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产后发热,产后出血量多者禁服。糖尿病患者禁服。

禁忌

成分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妇科炎症、月经不调、痛经、产后腹痛、子宫复旧不全

药理作用

可见食欲减退、胃部不适、呕吐、轻度腹泻、便秘等胃肠道反应;偶有头晕、睡眠差等反应,并可导致红、白细胞及血红蛋白的下降。

注意事项

孕妇、哺乳期妇女、肝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

1.忌食辛辣、勿过食咸味、酸味,宜食富有营养的食物。2.恶露过多者不宜服用。3.感冒时不宜服用。合并有肝病、肾病、心脏病、结核病等疾病者,应向医师咨询。4.若乳房红肿热痛,或乳汁突然减少,应去医院就诊。5.服药5天,乳汁未见增多,应去医院就诊。6.若服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或乳儿有不良反应,均应停药并向医师咨询。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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