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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510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龙泽熊胆胶囊(熊胆丸)
龙泽熊胆胶囊(熊胆丸)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熊胆、龙胆草、黄连粉、大黄、黄芩、决明子、菊花、地黄、栀子、木贼、冰片等味。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莱达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3510

国药准字Z4402131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清热平肝、明目退翳。用于肝火上炎、热毒蕴结所致的目赤肿痛、眼生翳膜。

用法用量

本品用开水溶解后口服。1.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口服。一次4粒,一日2次。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孕妇禁用。

禁忌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禁用。

成分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清热平肝、明目退翳。用于肝火上炎、热毒蕴结所致的目赤肿痛、眼生翳膜。

药理作用

可见食欲减退、胃部不适、呕吐、轻度腹泻、便秘等胃肠道反应;偶有头晕、睡眠差等反应,并可导致红、白细胞及血红蛋白的下降。

注意事项

孕妇、哺乳期妇女、肝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

  1.忌生冷油腻食物,鱼、虾腥物,忌烟、酒刺激食物;   2.肝肾不足引起头晕眼花、迎风流泪及脾胃虚寒、大便稀溏者慎用;   3.药服3天症状未减轻者应到医院就诊;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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