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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510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罗浮山凉茶颗粒
罗浮山凉茶颗粒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岗梅、地胆草、葫芦茶、金盏银盘、白茅根、淡竹叶。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3510

国药准字Z4402141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感冒发热、头痛、咽喉肿痛、口干舌燥、小便短赤。

用法用量

本品用开水溶解后口服。1.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用开水冲服,一次1~2袋,一日2次。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尚不明确。

禁忌

成分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感冒发热、头痛、咽喉肿痛、口干舌燥、小便短赤。

药理作用

可见食欲减退、胃部不适、呕吐、轻度腹泻、便秘等胃肠道反应;偶有头晕、睡眠差等反应,并可导致红、白细胞及血红蛋白的下降。

注意事项

孕妇、哺乳期妇女、肝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

1.饮食宜清淡; 2.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孕妇或正在接受其它治疗的患者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3.应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婴幼儿、年老体虚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患者服用三天后,症状无缓解,或发热、呕吐、腹泻加重,或出现其它严重并发症时,应去医院就诊。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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