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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510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新博林(利巴韦林颗粒)
柴黄颗粒
柴黄颗粒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柴胡、黄芩苷,辅料为蔗糖、阿司帕坦、糊精。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3510

国药准字Z19993380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清热解毒。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感冒发热。

用法用量

本品用开水溶解后口服。1.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口服,一次1袋,一日2次。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尚不明确。

禁忌

成分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清热解毒。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感冒发热。

药理作用

可见食欲减退、胃部不适、呕吐、轻度腹泻、便秘等胃肠道反应;偶有头晕、睡眠差等反应,并可导致红、白细胞及血红蛋白的下降。

注意事项

孕妇、哺乳期妇女、肝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

1.忌烟酒及生冷、辛辣、油腻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3.发高烧体温超过38度的患者,请上医院就诊。4.高血压、肝病、心脏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用药5.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8.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9.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服用其他的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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