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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比伐芦定
注射用比伐芦定

注射用比伐芦定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注射用比伐芦定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0057

生产企业: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注射用比伐芦定
注射用比伐芦定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比伐芦定。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40057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1、本品用于静脉注射和静脉输注。 2、建议比伐芦定与阿司匹林(每天300-325mg)合用。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以下患者禁用本品: 1、活动性大出血者。 2、对比伐芦定及其辅料或水蛭素过敏者。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适用于: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1、出血:在REPLACE-2试验中,6010例患者接受PCI治疗,比伐芦定组患者显示出更低的出血率、输血和血小板减少发生率。 2、其他不良反应:除了出血,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其他不良反应,比伐芦定治疗组与肝素对照组的发生率相似。在临床试验中接受PCI和PTCA治疗的患者观察到的不良反应(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 3、免疫原性/再暴露:体外研究显示,注射用比伐芦定对来自于有HIT/HITTS史患者的血清无血小板凝集反应。在临床试验中接受注射用比伐芦定并检测抗体的494例受试者中,2例受试者出现比伐芦定抗体测试治疗诱发的阳性。这两例受试者都没有显示过敏或过敏反应的临床证据并且没有进行重复测试。9例其他患者(初始为试验阳性)在重复测试中为阴性。 4、上市后事件:曾报道以下事件:致命性出血;超敏反应和变态反应,包括全身过敏反应;缺乏抗凝作用;在PCI术(伴或不伴冠状动脉内近距离放射疗法)期间血栓形成,包括致死性结局的报告;肺出血;心包填塞;INR延长。  

注意事项

比伐芦定不能用于肌肉注射。 1、出血:不明原因的红细胞容积、血红蛋白或血压下降提示可能有出血,如果出现出血或怀疑出血应停止给药。目前尚没有比伐芦定解毒药物,但其作用会很快消失(T1/2为25min)。 2、过敏:病人若患有荨麻疹、全身性荨麻疹、胸闷、气喘、低血压和过敏反应需提前告知,在休克情况下,利用目前的救治方法治疗。上市后对过敏及过敏致死的临床报道非常少(见不良反应)。对以前曾用比伐芦定治疗,已产生抗体的病人要引起注意。 3、急性支架内血栓形成:国外资料显示,STEMEI患者行直接PCI术后,在使用比伐芦定的患者中急性支架内血栓形成事件(<4小时)1.2%(36/2889),而在使用普通肝素患者中为0.2%(6/2911)。发生急性支架内血栓形成的患者均进行了靶血管血运重建。使用比伐芦定和普通肝素的患者各有一例发生死亡。建议患者在PCI术后24小时内,在能处理急性缺血事件的医疗机构内留观。 4、冠状动脉的近距离放射治疗:在伽玛近距离放射治疗中,血栓形成风险的增加包括致命结果,与本品的使用相关。如果在近距离放射治疗程序期间决定使用本品,需维持细致的导管技术,并伴有频繁的抽吸和冲洗,特别注意减少导管或血管内的淤积情况。 5、实验室检查干扰:本品影响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因此在已经用本品治疗的患者中进行的INR测定,对于确定华法林的适当剂量可能没有作用。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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