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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伐他汀钠
普伐他汀钠

普伐他汀钠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普伐他汀钠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0672

生产企业: 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高脂血症、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普伐他汀钠注意事项

1、与其他HMG-CoA还原酶抑制剂类似,本品可能升高碱性磷酸酶及转氨酶的水平。建议在治疗前,调整剂量前或其他需要时,应测定肝功能。伴有活动性肝脏疾病或不明原因的持续性转氨酶升高的患者,禁用本品。对近期患过肝脏疾病,提示有肝脏疾病(例如,不明原因的持续性转氨酶升高,黄疸)、酗酒的患者,需谨慎使用。对于这些患者,宜从最小推荐剂量开始,逐步调整到有效治疗剂量,并需密切观察。治疗期间,患者若出现转氨酶升高或者肝脏疾病的症状或体征,需肝功能复检,直到肝功能恢复正常。若AST或ALT持续超出正常值上限三倍或三倍以上,则停用本品。 2、本品罕见引起横纹肌溶解伴继发于肌红蛋白尿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可引起无并发症的肌痛。肌病表现为肌肉压痛或者关节附近肌无力,并有肌酸磷酸激酶(CPK)升高达正常上限的10倍以上。有弥散性肌痛.肌肉压痛或者肌无力,和/或CPK显著升高的患者,需考虑肌病的可能性。若出现肌肉疼痛.压痛或肌肉无力,特别是伴有乏力或发热,需立即向医生报告。如果出现CPK明显升高,怀疑有肌病或者确诊有肌病,停用本品。若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的会导致发生继发于横纹肌溶解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如败血症、低血压、大手术、创伤;重症代谢性、内分泌疾病,电解质紊乱;未控制的癫痫等情况,暂停使用本品。当本品与氯贝特类药物合用时,临床上可能有肾功能异常,因此仅在临床确有必要时方可应用。 3、下述患者应慎重用药: (1)有严重肝损害或既往史患者。 (2)有严重肾损害或既往史患者。 (3)正在服用贝特类药物(苯扎贝特等)、免疫抑制剂(环孢素等)、烟酸的患者。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尚未确立妊娠期用药的安全性,因此孕妇或可能妊娠的妇女,仅在治疗的益处大于风险时方可给药。 (2)哺乳期妇女避免用药,不得已给药时,应停止哺乳。 5、儿童用药:尚未确立小儿用药的安全性。 6、老年患者用药:老年患者应考虑高龄引起肾功能降低的可能,应定期检查肾功能,观察患者症状,慎重给药。 7、药物过量:迄今在关于普伐他汀过量的报告中,未见明显临床症状与相关的临床实验室异常。如果发生过量服用,应该进行系统治疗,按要求建立支持性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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