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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A酸
维A酸

维A酸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维A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380

生产企业: 山东良福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维A酸片、维A酸乳膏: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维A酸,或异维A酸。
【功能主治】:
维A酸片、维A酸乳膏: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维A酸片: 1、用于皮肤疾病的治疗。口服,每日2-3次,每次10mg。 2、用于治疗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治疗。口服,按体表面积每天45mg/m2,每日最高总量不超过0.12g,分2-4次服用,疗程4-8周。根据治疗反应调整用量,达完全缓解后,还应给予标准化治疗。 维A酸乳膏: 外用。 1、寻常痤疮:每晚1次,于睡前将药轻轻涂于患处。 2、银屑病、鱼鳞病等皮疹位于遮盖部位的可一日1-3次或遵医嘱。用毕应洗手。 异维A酸胶丸/异维A酸软胶囊: 1、本品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应与食物同服。 2、口服治疗的剂量应因人而异,从0.1-1mg/kg/d不等,一般建议开始剂量为0.5mg/kg/d,分两次与食物同时服用。治疗2-4周后可根据临床效果及不良反应酌情调整剂量。6-8周为一疗程或遵医嘱。因未与食物同服可显著降低药物吸收,故在上调剂量前应详细询问患者服药时与食物同服的依从性。 3、尚未确定异维A酸每日一次给药的安全性,故不推荐每日一次用药。   4、停药后2个月以上,且皮损持续存在或出现重度结节性痤疮复发,则可考虑进行第二个疗程治疗。因有经验显示,停药后短期内仍可持续改善症状,故如需第二个疗程治疗,则两疗程之间应间隔8周以上。骨骼未发育完全的患者的最佳治疗间隔时间尚不清楚。在任何疗程均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异维A酸凝胶: 每天1至2次,涂少量本品于患处,用药前应清洁皮肤,待其干燥后再用药,应当告诉患者至少用药6至8周才能见到疗效。 复方维A酸凝胶: 1、用法:用药部位先彻底用中性肥皂和水清洗晾干后,再用指尖轻涂本品于该处,每天一次,最好于睡前使用,不要揉擦,注意不要用于眼、口、鼻等黏膜附近,以免刺激。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大剂量,如涂药量过多,不仅不能加速疗效,反而会发生红斑、脱皮或其他不适。 2、使用时,可能会伴随出现短暂的局部发热或刺激感。若局部出现严重的炎症反应应停药。 3、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可考虑停药或减少用药次数。不良反应消失后,可重新考虑使用本品。某些患者在使用本品的早期,可能会出现寻常痤疮外观上的恶化现象。 4、治疗效果可能出现在使用本品2-3周后。但是,理想的治疗效果出现在使用本品8-10周。一旦使用本品寻常痤疮有所改善,则减少用药次数症状也可能有所缓解。 5、使用本品的患者可以同时使用美容剂。但是,同时合用收敛剂可能会使症状恶化。
【药品相互作用】:
1、本品为细胞诱导分化剂。可诱导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细胞分化成熟,在体外和体内试验中可抑制APL细胞的增殖。APL患者使用维A酸治疗后,可使来源于白血病纯系细胞的原始早幼粒细胞初步成熟,随后正常的多细胞系的造血细胞使骨髓和外周血再生,患者得到缓解。本品治疗APL的确切机理尚不清楚。 2、维A酸是维生素A的代谢中间体,主要影响骨的生长与上皮代谢。通过调节表皮细胞的有丝分裂和表皮细胞的更新,促进正常角化,影响上皮代谢,对上皮角细胞的生长和角质层的脱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可促使已有的粉刺去除,同时又抑制新的粉刺,可阻止角质栓的堵塞,对角蛋白的合成有抑制作用。 3、维A酸显著的药理活性之一是诱导表皮增生,使颗粒层和棘细胞层增厚,受作用的表皮细胞可见到DNA合成和丝分裂指数增加。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在表皮细胞分化后期通过影响K1、K10角蛋白酶解,影响丝聚蛋白原至丝聚蛋白过程及交联包膜形成促进表皮颗粒层细胞向角质层分化。维A酸可显著抑制实验性粉刺生成,通过调节毛囊皮脂腺上皮角化异常过程去除角质栓,从而起到防止及消除粉刺皮损作用。 4、维A酸可影响黑色素细胞的黑色素生成,对酪氨酸羟化酶、多巴氧化酶及二羟基吲哚氧化酶等三型催化酶活性都有抑制作用,从而降低黑色素形成、减轻皮肤色素沉着。维A酸对正常人黑色素细胞酪氨酸酶活性和黑色素成分都无影响。 5、当皮肤发生生理性老化、或受药物、紫外线辐射及创伤伤害时,维A酸可纠正或预防有害因素对真皮结缔组织生化成分及形态结构引起的异常,刺激皮肤细胞外基质蛋白合成,在真皮上部加速形成新的结缔组织带,并可提高伤口部位的张力强度。维A酸对正常皮肤胶原合成无影响。此外,维A酸对白细胞趋化有抑制活性,从而起到抗炎作用。
【注意事项】:
1、糖尿病、肥胖症、酒精摄入增加及脂代谢异常或家族性脂代谢异常患者慎用。  2、国外异维A酸原研产品的临床研究显示,多数重度难治性结节性痤疮患者在用该药治疗15-20周能完全清除或缓解症状,故其推荐疗程为15-20周,且说明在15-20周疗程结束前,若痤疮结节总计数的减少已超过70%则可停药。因患者间存在个体差异,故上述相关信息可作为临床个体化治疗的参考。  3、尚未对长期使用异维A酸(即使小剂量使用)进行过研究,不推荐长期使用。异维A酸长期使用对于骨流失的影响尚不清楚。   4、育龄期妇女在服药前、服药期间、停药后应作妊娠试验。  育龄期妇女,在处方本品前,必须进行两次确认尿或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最低敏感浓度25mIU/mL),第一次测试(筛选检查)由处方者在确定是否对符合要求的患者使用本品时进行,第二次测试(确证检查)必须在质控合格的实验室进行,两次测试时间间隔不少于19天。   月经规律的患者,在开始服用本品前采用2种有效避孕措施1个月,必须在月经期的最初5天内进行第二次妊娠试验。   闭经、月经不规律或使用避孕方法可停止月经来潮的患者,须在开始服用本品前采用2种有效避孕措施1个月并进行第二次妊娠试验。  治疗期间每个月都必须进行尿液或血清学妊娠试验以排除妊娠。女性患者每次处方前应每月在质控合格的实验室进行妊娠试验检查。   5、服药期间应定期(每周或每2周)进行血糖、血脂、肝功能和肌酸磷酸激酶的检查。   6、若出现抑郁、躁动、精神异常或攻击性行为的情况,患者应立即停药,患者或其家属与处方医师及时联系。   7、本药应避免与四环素类药物同时服用,如患者出现假性脑瘤(良性颅内压增高)的症状,如视神经乳头水肿、头痛、恶心、呕吐及视力模糊,应立即停药,并进行视神经检查,必要时交神经科专家作进一步诊断治疗。   8、可能患骨质疏松的患者(如老年人或既往有骨质疏松、骨软化及其他骨代谢异常患者)应谨慎使用。伴有神经性厌食症及在合并使用其它可导致药物性骨质疏松、骨软化和/或影响维生素D代谢药物的患者也应注意。   9、轻度不良反应可不必停药,或减量使用;如出现以下重度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由医师作相应处理,包括:甘油三酯血症不能控制至可接受的水平、胰腺炎、严重皮肤不良反应(如: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耳鸣、听力损害、肝酶持续增加、不降或怀疑发生肝炎、腹痛、直肠出血或严重腹泻、视力困难、严重过敏反应等。  10、本品应避免与含维生素A的维生素补充制剂同时使用。   11、避免在阳光及紫外线下长时间照射。   12、用药期间及停药后三月内不得献血。  13、治疗初期痤疮症状或许有短暂性加重现象,若无其他异常情况,可在严密观察下继续用药,不宜同时服用其他角质分离剂或表皮剥脱性抗痤疮药。   14、必要时可用温和的外用药作辅助性治疗。   15、本品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处方使用。 1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育龄期妇女及其配偶服药期间与服药前后三个月内应严格避孕,万勿妊娠。尚不知异维A酸是否通过乳汁排泄,鉴于该药的潜在不良反应,哺乳期妇女严禁使用异维A酸制剂。 17、儿童用药:尚未对12岁以下儿童使用异维A酸进行过研究。药物过量可发生骨结构的改变,包括儿童骨骺盘早熟融合。在对12-17岁重度难治性结节性痤疮儿童患者,尤其当已知其合并有代谢或骨骼方面疾病时,使用异维A酸治疗时应慎重。在异维A酸的临床研究中,儿童患者中除背痛、关节痛及肌痛发生率较成人增高外,其他不良反应与成人患者相当。 18、老年用药:临床研究中尚未纳入足够数量65岁以上受试者以确定其药物反应与较年轻受试者是否一致。虽然临床使用中尚未发现老年患者用药与其他人群之间存在差异,考虑年龄因素影响,预计老年患者在使用异维A酸治疗时风险增大。 19、药物过量:过量服用可出现呕吐、面部发红、唇干裂、腹痛、头痛、头昏及共济失调,这些症状能迅速消失而没有明显的后遗影响。 20、维A酸乳膏: (1)湿疹、晒伤、急性和亚急性皮炎、酒渣鼻患者不宜使用。 (2)不宜使用于皮肤皱折部位。 (3)用药期间勿用其它可导致皮肤刺激及破损的药物、化妆品或清洁剂,以免加重皮肤反应、导致药物吸收增加及引起系统不良反应。 (4)日光可加重维A酸对皮肤的刺激导致维A酸分解,动物实验提示维A酸可增强紫外线致癌能力,因此本品最宜在晚间及睡前应用,治疗过程应避免日晒,或采用遮光措施。 (5)本品不宜大面积应用,日用量不应超过20g。 (6)因本品有引起严重刺激和脱屑的可能,开始可采取隔天用药或每3天用药1次的治疗方案;最好先采用浓度低的制剂,待耐受后再改用较高浓度的制剂。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起初3个月内妇女禁用;哺乳期妇女禁用,以免婴儿经口摄入本制剂。
【不良反应】:
1、本品禁止用于孕妇或即将妊娠的妇女。育龄期妇女或其配偶在开始服用异维A酸治疗前3个月、治疗期间及停药后三个月内应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2、哺乳期妇女禁用。 3、对本品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4、眼部禁用。 5、有皮肤上细胞肿瘤(皮肤癌)个人史或家庭史的病人禁用。 6、破损、湿疹样或太阳灼伤区皮肤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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