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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胺
青霉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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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青霉胺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6020234

生产企业: 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治疗重金属中毒、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及其他药物治疗无效的严重活动性类风湿关节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青霉胺注意事项

1、青霉素过敏患者,对本品可能有过敏反应,使用本品前应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2、本药应在餐后1.5小时服用。 3、如患者须使用铁剂,则宜在服铁剂前2小时服用本药,以免降低本药疗效,如停用铁剂,则应考虑到本药吸收量增加而可能产生的毒性作用,必要时应适当减少本药剂量。 4、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血红蛋白,血小板和尿常规等检查应在服药初6个月内每2周检查1次,以后每月1次。 5、出现轻微蛋白尿、轻微白细胞减少或皮疹等较轻的不良反应时,常常可以采用“滴定式”方法逐步调整本药的用量,当尿蛋白排出量一日大于1g,白细胞计数低于3×109/L或血小板计数低于100×109/L应停药。 6、出现味觉异常时(肝豆状变性患者除外),可用4%硫酸铜溶液5-10滴,加入果汁中口服,一日2次,有助于味觉恢复。 7、肝功能检查应每6个月1次,以便早期发现中毒性肝病和胆汁潴留。 8、wilson病患者初次应用本品时应在服药当天留24小时尿测尿酮,以后每3月如法测定1次。 9、本品应每日连续服用,即使暂时停药数日,再次用药时亦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因此又要从小剂量开始。长期服用本品应加用维生素B每日25mg,以补偿所需要的增加量。 10、患者在创口未愈合时,每日剂量限制在250mg。 11、出现不良反应要减少剂量或停药。 12、有造血系统和肾功能损害应视为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停药。 13、Wilson病服本品1-3个月才见效,类风湿关节炎服本品2-3个月奏效,若治疗3-4个月无效时,则应停服本品,改用其他药物治疗。 1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影响胚胎发育,动物实验发现有骨骼畸形和腭裂等。患有类风湿关节炎和胱氨酸尿的孕妇,在妊娠期服用本品曾报道其出生婴儿有发育缺陷,因此,孕妇应忌服。若必须服用,則每日剂量不超过1g,预计孕妇需作割腹产者,应在妊娠末6周起至产后伤口愈合前剂量每日限在250mg。尚不明确本药是否可分泌入乳汁,建议哺乳期妇女禁用。 15、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的参考文献。 16、老年用药:65岁以上老人服用容易有造血系统毒性反应。 17、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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