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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III期

药品名称

Tezepelumab注射液

适应症

重度哮喘(成人)

癌种

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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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同意 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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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组 成功参加临床试验
登记号:CTR20181392
项目用药:Tezepelumab注射液
适应症:重度哮喘(成人)
疾病:哮喘
实验分期:III期
申办方: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开展区域:
试验伤害保险:有
招募截止时间:

简要入排方案

要求至少接受一种其他维持哮喘控制用药

入排标准

1 规定在进行任何必须的研究特定流程、采样和分析之前,适龄或大龄受试者(根据当地法律)必须提供已签字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的年龄必须介于18 至80 岁之间。
3 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 前至少12 个月医生诊断为哮喘。
4 在访视1 前至少6 个月,根据GINA 指南(GINA 2017),接受医生处方哮喘控制药物中高剂量ICS 的受试者。
5 必须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 前至少3 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500μg 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制剂等效每日总剂量)总日剂量治疗。ICS 可包含在ICS/LABA 复方制剂中。
6 根据标准治疗,要求至少接受一种其他维持哮喘控制用药;如,LABA、LTRA、茶碱、LAMA、色甘酸钠等。必须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 前至少3 个月使用其他哮喘控制药物。
7 在访视2 或访视2a 时,早晨BD 前FEV1 <80%预计正常值。
8 有以下任一证据记录证明患有哮喘: 访视1前的12个月内有可逆性检测FEV1 ≥12%和≥200 mL的历史记录。 或者 访视2或访视2a时,筛选期间BD(沙丁胺醇)后可逆性检测FEV1 ≥12%和≥200 mL(给予4喷沙丁胺醇后15-30 min)。 注:如表1 SoA中所述,所有受试者在访视2或访视2a时必须进行BD给药后的肺活量测定以评估可逆性。除非在访视2或访视2a时未证明可逆性,则可逆性报告的历史记录将作为此条入选标准的证据。
9 有记录表明在访视1 前的12 个月内发生过至少2 次哮喘急性发作,其中至少有 1 次急性发作应在使用中高剂量ICS 治疗期间。
10 访视1 时ACQ-6 评分≥1.5
11 访视1 时体重 ≥40 kg
12 访视1 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
13 有生育能力且有未结扎绝育的男性伴侣的性活跃女性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IP 末次给药后16 周内持续采用避孕措施。在该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医生进行讨论。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排精法均是不合理的避孕方法。
14 随机当天ACQ-6 评分≥1.5
15 随机前7 天内满足至少以下任何一项:≥ 2 天的白天或夜间症状评分≥1、 > 2 天使用急救药物SABA、哮喘引起夜间憋醒≥ 1 次
16 导入期电子日记的最小依从性为70%(在包括随机当天(第0 天)在内的21 天期间至少有15 天完全依从)。
17 在随机前的7 天内(第-7 天夜间评估 至第0 天(随机访视)早晨评估),至少有4 天完全依从(夜间和次日早晨)。
18 在导入期间,在电子日记中收集背景哮喘用药的最小依从性为70%(在包括随机当天(第0 天)在内的21 天期间至少有15 天完全依从)。缺失电子日记数据的日期视为不依从该标准。
19 导入期间,吸入器、峰流速仪和肺功能的使用技术是可接受的。

排除标准

1 伴有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活动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与肥胖相关的低通气综合征、肺癌、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和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或伴有除哮喘之外的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肺部或全身疾病(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真菌病、Churg-Strauss 综合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
2 经研究者判断尚未稳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的心血管、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肌肉骨骼、传染性、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精神疾病或重大身体损伤,可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影响研究结果或结果解读、妨碍受试者完成整个研究期的能力。
3 癌症病史: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患者,如果在访视1 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12 个月,则可以入组本研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如果在访视1 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5年,则可以入组本研究。
4 在访视1 前2 周内或导入期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病史,包括上呼吸道感染(URTI)和下呼吸道感染(LRTI),并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
5 在访视1 前6 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6 当前为吸烟者或吸烟史≥ 10包-年的受试者以及使用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香烟)的受试者。吸烟史<10包-年的既往吸烟者以及电子烟产品的使用者必须在访视1前的至少6个月停止使用,方可有资格参与研究。
7 在访视1 前12 个月内有长期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8 在访视1 前12 个月内患有需要治疗的结核病。
9 已知有免疫缺陷疾病,包括在访视1 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试验呈阳性,或通过病历和/或受试者口头报告确认受试者正在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10 在访视1 前8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 天的手术。
11 在访视1前4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已上市或试验用生物制剂,或者在访视1前30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非生物制剂。注:允许既往接受过生物治疗的患者入选研究,前提是满足适当洗脱期的要求。
12 在随机前12 个月内接受过以下药物治疗:全身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甲氨蝶呤、环孢菌素等),用于哮喘/哮喘急性加重治疗的OCS 除外。
13 在访视1 前30 天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14 在访视1 前15 天内接受过T2 细胞因子抑制剂甲磺司特治疗。
15 在随机化前30天和研究期间(包括随访期)接种过减毒活疫苗,和/或在随机前28天内接种过任何COVID-19疫苗。
16 访视1 前的12 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型术。
17 已知有IP 成分过敏史,或有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药物或其他过敏原病史
18 既往接受任何生物治疗后出现速发过敏性反应的病史或有免疫复合物病(III 型超敏反应)的诊断记录。
19 当前正在参加另一项涉及IP用药的临床研究。
20 既往曾经随机进入本研究或任何其他tezepelumab 研究。
21 参与研究计划和/或实施的人员,包括阿斯利康员工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研究中心或申办方员工的亲属。
22 导入期间出现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包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ECG、血液学检查、临床生化或尿分析,研究者判断参加试验可能会使患者处于风险中,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的能力。
23 访视1时,活动性肝脏疾病的证据,包括黄疸或天冬氨酸转氨酶、丙氨酸转氨酶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24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血清学筛查呈阳性,或有乙型或丙型肝炎病史。有乙肝疫苗接种史但无乙型肝炎病史的患者可以参加研究。
25 妊娠、哺乳或哺乳期妇女。
26 不愿意或研究者判断无法遵守研究流程。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福建省立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苏北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武汉市第四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淄博市中心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日友好医院,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患者权益

1.交通补助:每个探访150-200元/次; 2.采血补助:每个探访200元/次

其他临床

【2型糖尿病】GZ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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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糖尿病】GZR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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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阶段:II期

【类风湿性关节炎】络痹通片

癌种:类风湿性关节炎

试验阶段:III期

【过敏性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哮喘、小儿哮喘、心源性哮喘】布地格福吸入气雾剂

癌种:过敏性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哮喘、小儿哮喘、心源性哮喘

试验阶段:III期